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與2012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比,2021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了認罪認罰案件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了107條,實質性修改了200多條。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明確規定,除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外,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包括殘疾賠償、死亡賠償。
最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
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的,賠償范圍和金額不受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條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調解或者判決。
理解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摘要)
死亡賠償、殘疾賠償(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一般高達70-80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是否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范圍,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和難點。2003年以前,將殘疾賠償、死亡賠償理解為精神損失,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范圍內,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首次明確殘疾賠償、死亡賠償屬于物質損失。但是,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地方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判處殘疾賠償、死亡賠償,導致空判問題突出,調解難度加大,糾纏鬧訪突出,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在總結講話中首次提出:死亡賠償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金額的依據?!蹲罡呷嗣穹ㄔ航忉尅分贫〞r,最高人民法院對殘疾賠償進行了嚴格的解釋。此后,各級人民法院對殘疾賠償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解釋。然而,關于殘疾賠償和死亡賠償的爭論一直存在。在六刑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在總結講話中再次強調,要求嚴格執行《2012年解釋》的有關規定。
總的來說,不判賠償殘疾賠償、死亡賠償是基于被告人普遍無力賠償和空判造成的一系列問題而做出的務實選擇。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人認為《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應當進行適當的調整。經過進一步認真研究,綜合考慮司法實踐,《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保持了《2012年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不變,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金額。犯罪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是治療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等費用;造成喪葬費用的,還應當賠償機動車造成的其他費用。駕駛機動車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規定確定。簡而言之,除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外,殘疾賠償、死亡賠償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內,但調解、和解、賠償范圍和金額不受限制。主要考慮因素:
首先,根據法律、法理和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附帶民事訴訟不應適用與簡單民事訴訟相同的標準?!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可以根據物質損失進行調解、判決和裁定。根據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對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梢钥闯?,附帶民事訴訟與簡單民事訴訟明顯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兩者不能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立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和簡單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這與兩種不同訴訟的性質和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相適應。簡單的民事案件,責令被告作出相應的賠償,是對被害人進行安慰和救濟的唯一手段,因此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也有能力對被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和簡單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不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的刑事責任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案件為例,如果被告被判處死刑,其實已經讓其以命抵命,顯然不應要求其作出與簡單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損害賠償,否則必然會出現雙重處罰的問題。傳統上,打不罰,罰不打的觀念和做法源于此。
第二,要深刻認識中國國情與其他國家的重大差異。有人認為,在一些發達國家,犯罪行為造成的賠償和簡單的民事賠償適用于同一標準。在這些國家,大多數被告無法賠償,也存在空判問題。因此,中國沒有理由特殊。這種觀點并沒有充分認識到其他國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權威方面與中國的巨大差異:在發達國家,由于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完善,受害者國家的救助工作進展較早,力度較大。受害者往往不需要指望被告賠償,國家會給予他們生活救濟;因為國家的救濟,即使形成空判,也不會造成糾紛和走訪。中國的情況完全不同。如果判決不執行,就會引起上訴和上訪,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其三,按單純民事案件的經濟賠償標準判賠導致“空判”現象突出,嚴重影響案件的裁判效果。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判賠,則意味著,對命案,被害人是城鎮居民的,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多則高達上百萬;是農村居民的,一般也要賠七八十萬元。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絕大多數經濟狀況差、賠償能力弱,有的被執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罰后,更無法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責任,相關判決往往成為“法律白條”。據調研,凡套用民事標準判賠的,賠償到位率都極低。
其四,賠償標準過高,實際極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設定高額賠償標準似乎對被害人有利,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價”又過高,遠遠超過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導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賠的被告人親屬索性不再代賠,結果導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賠償,“人財兩空”。嚴重犯罪中這種情況尤為普遍。賠償數額虛高,還導致附帶民事調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難度大大增加。套用單純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確定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數額,常常使被害方對巨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以致民事調解工作、矛盾化解工作根本無法開展。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法發〔2016〕16號),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金額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從實踐調研的情況看,國家給予司法救助金額一般在幾萬元左右。如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兩者相差懸殊,顯然救助工作也無法發揮實際作用。
其五,對《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應當正確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有觀點據此認為,對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標準。經研究認為,對該條規定應當準確理解,應當將該條規定和《民法典》第十一條規定結合起來分析?!睹穹ǖ洹返谑粭l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吸收了原《侵權責任法》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并作了擴充)犯罪是嚴重的、特殊的侵權行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專門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基本法。顯然,處理犯罪行為的賠償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不應當適用主要規定民事侵權的侵權責任法規定。
其六,《2012年解釋》施行八年多來,有關規定在促進附帶民事訴訟達成調解、保障被害方獲得實際賠償等方面發揮了良好效果。此次征求意見過程中,絕大多數意見建議維持原來的解釋規定。
根據《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同時結合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實際,司法適用中應當注意:(1)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在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限制。應當盡可能通過調解,使被害方獲得實際賠償。(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3)對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4)對符合條件的被害方,可以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給予相應國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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