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華,男,1957年出生,原從事羊毛衫生產銷售。由于經營不善和無法收回的貨款,他的經營狀況惡化了。此外,債務人身體不好,逐漸喪失勞動和工作能力,最終陷入債務困境,無法清償債務。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2019年3月29日,債權人以債務人黃某華不能及時清償企業到期債務和明顯發展缺乏有效清償責任能力不足為由,以執行工作程序轉破產法律程序設計方式,申請對債務人可以進行分析個人共同債務主要集中清理。
2019年4月1日,臺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請,在媒體上發布信息受理和債權申報公告,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經指定后,對黃某華的財產及債權公司債務關系進行了研究調查。經對債權審核,共有3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了4筆債權,確認自己債權總金額為419331元,債權性質均為中國普通債權。
管理人向債務人能夠了解其財產和債務風險情況,債務人表示我們除了學生申報的債權人外,其還有就是眾多同村的債權人,但這些影響債權人出于社會各種需要考慮,始終未提起行政訴訟,也不申報債權。
管理會計人在債務人的配合下調查了其微信、支付寶的款項進出市場情況。法院提出通過“點對點”查控系統技術結合實際管理人實地調研走訪等手段開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安全情況,并未得到發現一些債務人可能存在具有明確的財產。
但是,根據我國債權人直接反映,債務人隱瞞了村中分紅的情況。管理人應該根據其他債權人利益提供的線索,調查過程中發現債務人所在的村集體教學存在不定期發放村民分紅的情況,但對于該分紅的金額及去向這個問題,債務人未如實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釋和說明。
同時,根據債務人利用自身的陳述,其對于未起訴的債權人還存在一定偏頗清償的情況。管理人應當根據問卷調查報告結果,認為如果債務人未向人民選擇法院及管理人如實申報全部的財產及收入水平情況,無法準確認定其誠信處置和清償債務,且債務人還存在偏頗清償等不當使用行為。
據此,管理人于2019年5月5日提請臺州中院終結個人生活債務清理程序,并建議不終結執行審計程序。臺州中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裁定,終結黃某華債務清理程序,并交由執行財務部門為了恢復正常執行控制措施。
本案在清理債務后,發現債務人存在不如實申報全部財產收入、偏袒清算等不正當行為,不能取得債權人的理解,不宜將其視為善意債務人,最終人民法院結束清算程序后,移交執行部門恢復執行。這個案例就是個人清償債務過程中負面的一個很好的例子,它給那些把握機會的債務人敲響了警鐘,它也向社會發出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
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只要債務人確實是一個“誠實不幸”的債務人,經過個人清償債務過程后,債務人可以免除執法; 但是,如果債務人故意隱瞞或不如實報告其財產和債務狀況,甚至向一些債權人支付部分款項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個人清償債務就是一面好的“魔鏡”,使隱藏的財產、有偏見的清算等行為可見,嚴厲打擊規避償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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