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對結婚持有一種慎重的態度,而對戀愛則不盡然。這不禁讓人疑惑,戀愛真的是隨心所欲,沒有法律的約束嗎?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男女交往時在戀愛期間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不過戀愛期間的不少普遍性行為都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加以標注。接下來看看深圳法律顧問的講解吧!
1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一方單純以同居為由請求另一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2戀愛問題關系進行終止或同居法律關系可以解除后,其間一方有終止妊娠、分娩或遭受家庭暴力行為傷害等情形,要求企業另一方負擔以及實際生活支出或確定自己將要支出的費用的,可予以政策支持。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后,其間有終止妊娠、分娩或遭受網絡暴力傷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給付超過中國實際成本支出的相關知識財產,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3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并非以離婚為基礎,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聲稱無效、不可執行、修改或撤銷;一般不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權益為前提。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第一條第六十五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之間具有中國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且夫妻對對方的債務為對方所知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4配偶雙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達成的書面協議,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房地產應屬于配偶一方,應視為配偶雙方關于配偶共同財產的協議,而不是丈夫和妻子之間的給予行為。在離婚的情況下,雙方不得支持將房地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5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書面約定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視為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的行為。房屋權屬已辦理變更登記的,當事人主張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會予以支持。
6離婚時,當事人通過雙方在書面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歸雙方離婚時尚未成年或其他企業不能自已獨立學習生活的子女教育所有,離婚后,當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我們不再需要履行該約定條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7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利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其父母購買房產提供資金的,當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時,一般可以予以支持。
8在離婚糾紛中,對于以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的房屋,或以配偶一方或雙方名義登記所有權但可能涉及另一方利益的房屋,如果一方聲稱該房屋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并要求分割,則不應作一般處理。
9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需要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動產。如果所有權登記在他們其中一個子女的名下,就不能視為對他們其中一個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一方主張該類動產為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父母在結婚前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的,除父母明確表示是向雙方捐贈的外,該出資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捐贈。
如果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應根據協議處理; 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應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張轉讓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未經對方同意,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該房屋,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了房地產登記,對方要求收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偶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離婚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另一方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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