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清與潘某珠為夫妻關系。由于小吃攤經營不善,他們欠了很多債。他們名下唯一的房產被抵押,被法院查封。楊某清、潘某珠在遂昌法院有7起未履行執(zhí)行案件和1起訴訟案件,共涉及共同債權337982、48元,其中本金27萬元,利息67982、48元,在執(zhí)行程序中僅清償6177、7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2020年1月19日,楊某清與潘某珠向遂昌法院可以申請進行個人企業(yè)債務重整,并申報財產、債務、婚姻等情況,簽署無規(guī)避制度執(zhí)行會計誠信社會參加公司債務重整的承諾書。
同時,提出重整計劃方案(草案),主要研究內容:將唯一一個住房自行處理處置后,首先我們用于清償優(yōu)先債權及處置成本費用(中介傭金),然后給全體中國普通債權人利益分配,不足導致部分請債權人免除。經法院審查,未發(fā)現(xiàn)其有隱匿財產等規(guī)避政策執(zhí)行工作行為,決定受理楊某清、潘某珠個人共同債務重整申請。
債權人同意楊提出重組方案(草案)。如果對其財產進行司法拍賣,不僅周期長,收益可能無法償還全部債務。所以法院組織了一次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協(xié)商同意,債務人應委托中介公司自行出售房屋,但出售價格應由債權人代表約定,并要求法院在收到款項后予以解除扣押。按揭銀行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同意債務人提出的計劃,并表示收到款項后會盡快解除按揭。
債務人然后聯(lián)系房屋署出售。雙方同意由住房管理機構向兩個債務人籌集資金。重整協(xié)議規(guī)定的債務清償后,房地產中介機構取得債務人的財產處分權。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公司的融資,楊和潘某的債務得到了償還。本案共執(zhí)行247437、7元,清算率為73、21% ,當事人免除債務90544、78元,本金清算率為91、64% 。
3月4日,遂昌法院審結楊某清、潘某珠被執(zhí)行死刑的7起終審案件,撤訴結案1起。根據(jù)協(xié)議,遂昌法院將楊某清、潘某珠的信用恢復至相當于履行完畢的狀態(tài),并解除行為限制。楊、潘個人債務重組案是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通過第三人市場操作扣押財產的典型案例。
堅持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一起重組的原則。楊某清、潘某珠所發(fā)生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經營所產生的債務,依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個人債務重組中,重點是“個人”,即自然人。但是,當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將夫妻雙方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理,“自然人”應當解釋為夫妻雙方。
如果家庭成員共同參與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等主體進入個人債務重整程序,由于債務屬于共同家庭債務,因此“自然人”的概念也可以解釋為所有“家庭成員”。這樣,對“夫妻”和“家庭成員”進行債務重組,將有利于糾紛的整體解決,達到“結案和人和解”的目的。

通過使用第三方的市場化管理運作盤活查封資產,切實有效解決執(zhí)行難。本案中,楊某清與潘某珠的唯一一個可執(zhí)行財產系其房屋,而該房屋建筑已經被法院查封,還有抵押權。如果可以通過企業(yè)正常司法工作程序處置,進入風險評估、拍賣程序,不但周期長,而且成交價不確定。
對債務人公司來說,不僅成交價不能滿足自己學習掌握,還增加了網絡交易成本費用和處置期間新增的利息。對債權人來說,由于拍賣的不確定性,其對債權清償率和清償時間也沒法掌握。因此,引入第三方平臺通過建立市場化運作盤活查封資產,對雙方對于當事人都實現(xiàn)了利益得到最大化。
債務人的有市場信息需求的財產造成資源主要包括學生未來可持續(xù)不斷獲得的收入、難以變現(xiàn)或上市商業(yè)交易但仍有一些投資研究價值的生產技術設備、不動產、知識產權、特種行業(yè)內部經營許可資質問題以及債務人的特殊教育專業(yè)教學技能等。

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要實現(xiàn)法律的實施,在這種情況下,楊、潘通過一攬子個人債務重組,實施了最終的七個案件“破案”和一場訴訟“破案審判”,真正實現(xiàn)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