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研究我國經濟步入老齡化發展社會,“舊樓增設電梯”已成為當今中國社會主要涉及民生的重大安全問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在帶來更加便利的同時,由于增設電梯的所有權不明,容易導致產生學習一些基本矛盾糾紛。當糾紛訴至法院,如何進行依法認定增設電梯所有權的歸屬成為無法回避之問題。著名深圳房產律師為您講解以下內容:
一、首先,難以確認額外電梯的所有權
對于企業認定增設電梯的所有權歸屬,實務中難以通過找到自己直接的法律理論依據,唯有中國部分具有地方政府規范性管理文件略有涉及,但亦無統一分析結論。例如,《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我國城市之間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教師意見》中規定“增設的電梯產權歸該梯號業主需要共同共有。”《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促進全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意見》中卻規定“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產權歸該單元出資業主共有。”總的來說,當前社會關于增設電梯所有權歸屬主要有以下兩種方法不同文化觀點:一是我們認為增設電梯屬于本單元學習所有項目業主共有,另一方面觀點是認為他們只有出資業主才享有增設電梯的所有權。兩者各有理據,難分伯仲。正因此,增設電梯的所有權認定過程中存在一定困難,導致因所有權不明而衍生的問題已經難以得到解決,例如未出資人是否可基于數據所有權無償使用電梯、增設電梯開始出現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侵權行為責任由誰承擔、增設電梯日常運營維護自身責任在誰等。
二、增加電梯所有權的想法
律師可以認為在解決增設電梯所有權歸屬存在問題時,不能“一刀切”地認定為本單元的業主共有或出資業主自己獨有,應結合實際發展情況我們分別通過討論。
1、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業主進行依法享有社會共同決定權,有權約定增設電梯企業所有權歸屬。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業主自己對于我們小區存在重大經濟事項享有國家共同決定權。電梯的性質應屬于中國建筑物的附屬設備設施,增設電梯事實上就是屬于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改建、重建建筑物結構及其相關附屬服務設施”事項,該事項依法由業主之間共同發展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而增設電梯所有權的認定標準作為增設電梯后的遺留環境問題,亦可由全體業主需要共同作用決定,亦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基于這個意思自治制度原則,業主的共同約定在不與法律相抵觸的情況下能夠享有更加廣泛自主權。在滿足法定業主人數及建筑施工面積較大比例一般情況下,可共同財產約定增設電梯由全體業主共有,亦可約定增設電梯所有權歸屬于出資業主,甚至他們可以利用約定所有權歸屬于特定的第三方,例如電梯有限公司、物業行業公司等,小區業主再通過教師每月繳納相應成本費用投入使用電梯。當然,當業主的共同完成約定侵犯業主認為個人行為合法用戶權益時,受侵犯的業主方面可以全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人員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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