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因為歷史遺留問題等諸多要素,不少村民的屋子是沒有房產證的,也沒有辦過準建手續,遇到了拆遷項目,很容易拆遷戶以違章修筑為由不給賠償,或許少給賠償,更有甚者間接強拆。這樣的情況在農村房屋拆遷中并不少見,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和深圳知名房產律師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一戶村民的房屋因當地旅游建設項目被納入拆遷范圍,拆遷方以其部分建筑系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補償,雙方沒有達成征收補償協議。因此,拆遷方強制拆除了該村民的房屋。村民將拆遷方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判決確認其強拆違法,并作出生效判決。村民提起行政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拆遷方支付房屋損失、室內財產損失、過渡費和獎勵費等因居住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而另找生活居所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法院考慮到村民因違法強拆所獲賠償不應低于合法征收應獲得補償的基本原則,支持了村民的訴訟請求。拆遷方不服省高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認為拆遷方在未舉證證明部分建筑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情況下,主張部分建筑應按違法建筑補償標準賠償缺乏依據,駁回了拆遷方的再審申請。
違法建筑的認定不是拆遷方簡單一句口頭評定,或者一紙限期拆除通知,必須要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序進行認定。首先要由規劃部門或者自然資源部門立案,由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并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然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當事人經催告仍未自行拆除或者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自行拆除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上述規定,在復議、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應當停止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如果強制拆除行為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應確認違法。
深圳知名房產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拆遷方說您家的房子是違建,不給補償,或者少給補償,不要輕易相信,只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違建,行政機關才能拆您的房子。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一定要咨詢專業征地拆遷律師,及時提起法律程序,阻止拆遷方的違法行為,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成違建的房子必須拿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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