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師取得單位調配的福利房一套,住了20多年后,因路途設置裝備擺設項目,被歸入撤除紅線局限。不過,接下來其房屋居然被認定為違章建筑,還被拆除了。周先生對房屋有哪些合法權益,該如何維權呢?今天,深圳專業拆遷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河南的周先生是某拖拉機廠的職工,20世紀90年代初,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該廠投資建設了一批臨時過渡房,分配給單位職工租住,周先生獲得一套房屋,持有該廠頒發的家屬宿舍住房證,并一直在此居住。
因實施道路建設工程,需拆除占壓道路紅線內的建(構)筑物,包括周先生在內的住房均在拆除紅線內。2018年2月26日,市規劃局向拖拉機廠下達拆除通知,認定房屋為違法建筑。周先生與征收方簽訂了《搬離協議書》,但該協議書上未約定補償內容,之后周先生房屋被拆除。
周先生認為合法權益被侵害,向律師咨詢,將征收方訴至法院,并列拖拉機廠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涉案房屋是拖拉機廠投資建設的,沒有任何批準的規劃手續,被認定為非法建筑。并且周先生已經簽訂了《搬遷協議書》,應當按照協議書履行義務。
周先生的律師認為,涉案房屋是拖拉機廠根據周先生的工齡、職務等條件按照國家福利分房政策進行的福利分房,該房屋有合法的住房手續,周先生已經在該房屋居住超過21年。征收方未進行任何補償即強拆房屋,違反了先“補償再拆遷”的原則。
法院認為,周先生在涉案房屋居住長達21年,與拆除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即使涉案房屋是違法的建筑,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但征收方在組織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且也未與周先生辦理交接手續,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深圳專業拆遷律師表示,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單位福利房的承租人絕非只具有房屋的“租客”身份,拆除房屋將會對其居住使用權利產生直接且重大的影響。依據法律法規等確立的原則、精神,此類承租人應當依法享有住宅類房屋的大多數補償利益。
深圳專業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對一些存在特殊歷史背景的房屋,法律關系比較復雜,被征收人如果認為合法權益被侵害,應及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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