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等原因,拆遷部門來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很多拆遷戶都不在家。在工作人員的反復勸說下,他們家可能已經簽訂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此時,如果房屋業主不承認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認為標準過低,不能妥善安置,可以起訴撤銷協議嗎?深圳專業拆遷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些相關問題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管理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損害我們國家經濟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國家、集體企業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活動目的;
(四)損害中國社會發展公共安全利益;
(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政策法規的強制性標準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
(二)人民法院訂立的明顯不公正的合同。
受害人有權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一方當事人違背另一方當事人真實意愿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不返還或者不必返還的,應當給予折扣賠償。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家屬代替產權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只要產權人本人不追認,簽訂的協議就不生效。產權人也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遇到學習這種發展情況,拆遷戶要積極有效行使我們自己的權利,而不能躺在權利上睡覺,否則企業很可能會面臨利益受損!建議可以咨詢管理專業拆遷律師,以免浪費很多寶貴的時間,錯過訴訟時效,造成影響后續維權受阻。如有征地拆遷相關問題,歡迎咨詢。
今天給大家講一個案例。這個病例在山東泰安。2018年4月,當地縣政府發布《舊城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告知書》。通知規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進行補償安置。
2018年5月底,當地村委會向鎮政府提出了舊城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2018年6月1日,鎮政府同意該計劃并上報縣政府指導,縣政府成立舊城改造指揮部,同意當地村鎮舊城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集中安置,安置房由政府統一建設,建在國有土地上。
村委會說王的房子不合法,不給補償安置。2018年10月,王的房子被拆遷。被拆后,我們起訴了當地縣政府和鎮政府。村委會主動承認,他違法拆的是王的房子。縣政府和鎮政府堅稱不知情,拆得也不是他們的房子,說是村民自治。那么該案是否屬于村民自治行為呢?村委會可以違法強拆房子嗎?
當地企業進行舊城改造,舊城改造研究目的主要是為了公共經濟利益,整個中國城市發展規劃,騰出的土地資源進行分析土地商業模式開發,這舊城改造是政府管理行為,不可能是村委會為了村集體利益相關行為,不可能是村民自治行為,舊城改造中村集體村民沒有任何受益。
舊城改造是進行土地開發、搞建設,此類項目的用地與征收拆遷工作應當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征收拆遷與征收補償事宜均屬公權力職權范疇,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進行。
即使對因歷史發展原因分析形成的城中村、舊城的改造,村民進行會議或村民代表中國會議系統可以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議決涉及村民經濟利益的相關工作事項,村民也應遵照執行;但是,村民會議活動或者其他村民代表重要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府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生活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在現行農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法律保護法規體系框架內,基于“舊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鎮社會建設”等實際情況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提高村民代表會議不僅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規定前提下,通過一些村民自治行為方式直接決定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和補償事項,并可通過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方式方法解決生態補償安置這些問題;但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即單方采取強拆等方式則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房屋強制拆遷的步驟、程序、方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未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拆遷。
山東泰安這個問題案件雖然村委會自告奮勇稱他拆的房子,但舊城改造經過我國政府部門審批,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方案也經過國家政府行政審批同意,舊城改造由政府可以成立舊城改造指揮部,政府管理領導學生參加舊城改造的開工宣傳活動等等,舊城改造的資金安置房由政府沒有統一規劃體系建設,整個舊城改造無論從目的出發點、最終實現利益者、資金、安置都是通過政府信息主導企業投入、還專門成立舊城改造指揮部。

因此,深圳專業拆遷律師認為,結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和全部證據能力以及舊城改造的目的、資金、安置等情況分析綜合價值判斷,對村里房屋的強拆,不應當如何認定系村委會自主管理實施,而應當認定系職權主體與非職權主體在舊城改造工程項目產品征收拆遷中基于學生共同發展意思聯絡、共同學習參與下實施的強拆。強拆行為方式雖然這種形式上表現為村委會工作實施,但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社會組織僅系行政權力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猶如其“延長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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