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4日,蘭州各相關單位以及某鎮委員會及鎮政府發布征收通告,為確保蘭州某擴建工程土地征收工作順利完成,征收相關土地總面積約1.6萬多畝,涉及該鎮6個村。具體內容請看深圳動遷律師的講解。
楊先生位于該鎮某村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圍內。2018年12月18日,鎮政府對楊先生的房屋強行予以拆除。
2018年12月23日,楊先生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稱其房屋被拆了,需要民警處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前往現場,現場未發現拆遷車輛,被拆遷房屋過多,這一區域已成廢墟,遂電話告知到鎮政府反映解決。
對鎮政府的違法強拆行為,楊先生起訴到了法院。鎮政府辯稱,該房屋為違章建筑,拆除行為是按照違章建筑予以拆除的。
是否違章建筑,拆除程序均應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均應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鎮政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故判決鎮政府違法強拆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駁回上訴,判鎮政府違法強拆違法
鎮政府不服上訴。
鎮政府提出,本案涉案房屋權屬不清,一審法院在未查明被上訴人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的前提下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屬于案件事實查明不清。被上訴人起訴時首先應當證明其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本案被上訴人訴請的房屋具體位置并不明確。
鎮政府還提到,本案上訴人拆除的房屋未辦理建設規劃手續,屬于違章建筑,依法應當予以拆除。上訴人對涉案房屋所進行的拆除處理,程序完全合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對本案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鎮政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證據,應當承擔敗訴后果。
對鎮政府上訴稱涉案房屋權屬不清,楊先生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居民戶口簿》、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涉案房屋照片等證據以證明其是涉案房屋的權利人,而鎮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楊先生不是涉案房屋權利人,故鎮政府提出的這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上述鎮政府提到的上訴理由及辯稱涉案房屋屬于違章建筑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案,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對違章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拆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拆。
“本案中,鎮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為違章建筑,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楊先生作出相關行政決定,進行書面催告,聽取楊先生的陳述、申辯,而是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拆,其違法強拆行為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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