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姓楊,對民國初年北京市人民法院第10868號民事判決(2020年)提出上訴,海淀區不服。2021年2月22日,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立案后,復核案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未經審理即予受理。案子已經結了。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遺贈公證糾紛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楊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邵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以及事實原因:一審判決對“都知道遺贈公證的時間,邵是否在知道遺贈后的法定兩個月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等關鍵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判決存在嚴重錯誤。本案的遺贈公證書不是一審法院取得的,而是法院發出調令后楊的代理律師取得的。辦理遺贈公證時邵某是知道的,甚至邵某主導了遺贈公證,邵某陪同羅某領取了遺贈公證。邵沒問不出來,也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要去領取遺贈公證書。邵最遲在收到《遺贈公證書》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應該舉證證明自己在兩個月內接受了遺贈,但他沒有舉證。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做出有利于邵的推論,免除邵的關鍵舉證責任,是錯誤的。邵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提起訴訟。對比公證的2018年7月16日接受遺贈時間和2019年2月11日楊死亡時間,均已超過法定的接受遺贈時間要求兩個月。邵應承擔其未及時接受遺產的不良后果。邵某與羅某陳述的內容不一致,可以證明邵某早就知道遺贈公證的事情,只是沒有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行為。羅陳述,其于2019年5月將公證遺囑告知邵,明顯是為了規避兩個月的時間限制。
2、邵某辯稱,不同意楊某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邵某并未陪同楊某羅某一同辦理公正,也不清楚楊某2辦理公證遺囑一事,楊某2書寫邵某個人信息管理行為問題顯然是公證服務人員為辦證系統需要進一步核實企業相關研究人員職業身份,邵某只是我們根據分析本案事實和社會經濟生活實踐經驗發展法則推理能力正常答辯。邵某陪同羅某一同領取公正書一事,根據數據調取公證檔案公證文書送達回執可知,收件人為羅某。羅某、楊某2基于提高自己學習目的向邵某隱瞞公司辦理遺贈公正一事實屬正常,且公證視頻中公證員也明確要求告知楊某2該公證遺囑是否需要嚴格保密,僅依據邵某平日對老人對于出行的照顧而做出對邵某不利的推斷有違會計法律體系基本都是善良風俗。邵某在得知公證遺囑存在后,當日主要通過教師口頭表達方式向羅某表示他們接受遺贈,接受羅某5月份自甘肅回京后其轉交案涉房屋建筑產權理論證明、公正書,邵某去公證處咨詢辦理時間接受公證遺贈,以及邵某起訴主張知識產權市場份額等行為方面均能得到證明邵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接受遺贈的意思就是表示。楊某稱邵某應該早知道公證遺囑一事,但未提交審計證據,應當積極承擔責任舉證過程中不能的法律風險后果。楊某未盡到贍養義務,與楊某2二十余年未聯系,甚至連建設一個重要電話也沒有打過。羅說,他寫了公證書,但沒有告訴邵說楊死后羅回到甘肅,并在五月底想起公證書時給邵打電話。 邵說他接受了。
3、楊某在一審人民法院辯稱,楊某2辦理相關公證遺囑是邵某帶著去的,邵某應當可以知道楊某2辦理公證遺囑。楊某2于2019年2月11日去世,邵某稱自己于2019年5月才知道遺贈一事,明顯是為符合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而自行通過編造的時間。邵某未在企業兩個一個月內沒有做出我們接受這種遺贈的意思就是表示,故其無權選擇依據以及遺囑主張涉案房屋中屬于楊某2的份額歸其所有。另外,涉案公司房屋系使用分析北京市X2號(以下問題簡稱X2號)房屋建筑拆遷人員安置成本補償控制貨幣資金購買的,上述補償款系楊某2與楊某母親湯某婚內所有,在湯某去世后未進行市場分割,因此導致涉案房屋中也有一些屬于楊某的份額。楊某去看望楊某2時,因其已再婚,楊某2讓楊某不要再去看他,避免再婚家庭社會矛盾。楊某2去世時,楊某和愛人在研究廣西教育工作,并非對老人不聞不問。楊某2生前最后還有很多其他文化遺產主要包括個人退休金、拆遷款等需要教師進行數據分割。
4、羅某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律未作答辯。審法院認定:楊某2日與其前妻唐某出生的女兒楊某、兒子楊某3名。 楊某2號和羅某于1994年5月31日再婚,再婚時子女均為成年人,婚后無普通子女。 楊某3號于2012年5月3日去世,未婚,無子女。 楊牟2日于2019年2月11日去世。2017年,楊先生簽署了《北京市房屋存量買賣合同》 ,并與外來者李某2和北京聯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楊先生同意以200萬元到2.62億元的價格購買所涉及的房屋。楊某2號于2017年3月23日獲得房地產登記證,房地產證號碼為北京(2017)常房地產 XXXX。2018年6月5日,牟陽二到京X公證處制作了公證遺囑。遺囑內容為:本人與羅某結婚,名下有房產,位于北京市昌平區X1號。以上房產為我們夫妻共同財產。現為避免糾紛,自愿立遺囑如下:本人去世后,將上述房產中本人的全部產權留給外孫邵,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庭審中,邵某要求學生按照楊某2所立公證遺囑的內容進行繼承中國涉案房屋中沒有屬于楊某2的份額。楊某對公證遺囑未提出問題異議,但認為邵某陪同楊某2辦理相關公證遺囑,其應當可以知道楊某2所立公證遺囑的內容,但邵某未在企業兩個一個月內需要作出自己接受這種遺贈的意思就是表示,且涉案公司房屋購房款中有一種屬于我們母親湯某的份額,故不同意邵某繼承我國涉案商品房屋。邵某否認和楊某2、羅某前往公證處人員辦理通過遺囑公證,但認可2018年7月16日其陪同羅某一起前往公證處,但并不了解清楚羅某去公證處的理由。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遺贈公證糾紛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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