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死亡賠償金,是不法對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一種。深圳遺產律師通過一則案例,解讀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歡迎閱讀。
【案情】
吳某4歲時,父母協議離婚,吳某由父親撫養。離婚后吳某母親外出打工,之后下落不明,同年,吳某父親與馮某結婚,吳某在鄉下爺爺奶奶家生活。2016年,吳某父親患病后去世。2018年,吳某堂哥騎車載吳某回家時,不慎與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吳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吳某繼母馮某將李某及李某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分歧】
關于本案吳某繼母馮某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繼母馮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馮某雖然是吳某繼母,但吳某從小在爺爺奶奶處撫養,未跟隨馮某及吳某父親一起生活,沒有形成生活上的共性,與馮某未形成撫養關系。同時,吳某生母還在世,理應由吳某生母來主張權利,故馮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馮某是本案適格原告。因馮某與吳某父親結婚后一起撫養了吳某,與吳某形成了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其是吳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獲得本案賠償款。
【管析】
深圳遺產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吳某生母在吳某年幼時就下落不明,其雖有權獲得本案賠償款,但本案法律關系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受害人的損害后果系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賠償權利人應當對侵權之債提出具體明確的主張,吳某生母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故本案中不宜判決吳某生母獲得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只有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之間,才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案中,馮某提供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該證據指明,吳某生前小學到初中學雜費、生活費等一切開支,均由父親及繼母馮某出資,雖然撫養關系不僅僅限于學雜費、生活費的提供,但不可否認,提供學雜費、生活費系履行撫養義務的重要部分,故馮某提供的該份證據能夠證明受害人吳某系馮某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綜上,受害人吳某系受馮某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受害人吳某與馮某之間應當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
綜上,本案中馮某是適格原告,有權獲得吳某的死亡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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