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人黃甲、被上訴人黃乙、被上訴人戴3、黃甲、戴1繼承糾紛過程中,于2014年6月5日在XX省XX市北湖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同日,法院出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調解書》第931號。 隨后,黃二先生向XX省XX市北湖區人民法院投訴不參與調解,調解協議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并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年)湘1002人民監督9號民事裁定。 裁定由法院組成的單獨合議庭再審本案。 2018年4月10日,XX省XX市北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002民傳1號》民事判決,黃甲、黃乙不予受理,并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成立合議庭,并舉行聽證會。 被上訴人黃甲號、被上訴人黃乙號、被上訴人戴1號、被上訴人譚淑琪、被上訴人黃丙號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的審理現已結束。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哪個優先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黃某上訴請求:撤銷二審、四審一審判決、再審黃某甲項以案件相關房屋權利的三分之一繼承;訴訟費用由戴某、黃某3項承擔。 事實與理由:戴某、黃某3人從未提出過反訴,按照不忽視的原則,一審法院不能直接將爭議財產及其他財產裁定給戴某。 即使他不是被收養的兒子他也有權按照遺囑繼承因為遺囑決定他的繼承權。 黃某甲人具有收養子女的資格,戶籍資料和遺囑都表明黃某甲人是死者黃香源的兒子,黃某甲人提交了居委會和鄰居的證明。 可以證明,黃光裕已經盡了支持黃香源的義務一年多了,一審法院不能僅僅因為墓碑上沒有黃光裕的名字就否認黃光裕一號的養子身份,因為在墓碑立的時候,戴某沒有通知黃光裕一號。 一審法院認為,遺產維護協議取代了遺囑,由于遺產維護協議沒有實際履行,遺囑和遺產維護協議均無效,該判決實際上是非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遺囑和遺產保全協議有效。 《遺囑與遺產支持協議》一再強調,戴某未履行對黃香源義務,親自威脅他,依法剝奪他的繼承權。黃某向一審法院提出:依法確認繼承人黃翔自2011年7月21日起“遺囑”合法有效;判決戴某立即將其遺產,即XX市文化路112號北湖區公安局家庭區3棟2單元104室及雜房(契據成交價格為32,503.8元)交還黃某甲乙丙遺產(房產)的三分之一依法由黃牟一人繼承和擁有。 死者黃香源一次性撫恤99970元,喪葬費5000元,共計104970元。 全部屬于黃某甲項繼承和所有權;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戴某承擔。
二、一審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黃湘源生前是XX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干警,妻子周秀蘭生前系XX卷煙廠職工。黃湘源于1999年12月9日(婚姻存續期間)與XX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以32,503元購買位于XX市北湖區房屋(附雜房一間),并繳納了契稅,取得《XX市土地房屋契證》;于2001年4月10日取得房產證(產權證號:郴房權證市測區字第××號),房屋登記在黃湘源名下,房屋坐落變更為文化路112號6棟104號,面積103㎡。黃湘源與周秀蘭生前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70年8月收養戴某為養子,未辦理收養手續,但收養后一直共同生活;又于1986年5月1日將黃某甲的戶口遷至黃湘源名下,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登記為黃湘源之子。戴某與譚淑琪于1986年4月30日育下一兒,取名黃某3;黃某甲與李冬梅于1988年3月19日育下一女,取名黃某乙。根據單位開具的證明,周秀蘭于2001年12月去世,并非黃某甲所稱的1992年去世,也非原審查明的2002年12月去世。黃湘源于2013年8月29日因病去世并進行了火葬,單位根據政策于2013年9月3日核準發放了一次性撫恤金99,970元、安葬費5000元。周秀蘭去世后于2002年1月立碑,黃湘源去世后于2013年9月2日立碑,碑文顯示:兒戴某(黃運泉)、媳譚淑琪、孫黃某3。2013年10月23日,黃某甲以繼承糾紛起訴至XX省XX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遺囑》(載明:“代運泉來郴時改為姓周,跟周秀蘭姓周,后來代運泉說,跟周欠實,后通過其弟代漢泉到派出所改為姓代,所以其房屋沒有得遺產的權利;黃某甲是周秀蘭請周興明告為其黃湘源之子,從農村遷移XX落戶并找到了工作-XX煙廠;黃某3是我表態姓黃,他有繼承房屋的權利;黃某乙是黃某甲的女有繼承房屋的權利;房屋作三股開;至于錢的問題,因我現病,天天要吃藥,再者承下的少量的錢,我要留存作處理后事。黃湘源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李林春”,擬證明黃湘源于2011年7月21日通過書面遺囑方式,確定訴爭房產由黃某甲、黃某乙、黃某3三人繼承;常住人口登記卡,擬證明黃某甲、黃某乙、黃某3的身份關系;房產證、房屋契證,擬證明訴爭房產的情況;《遺囑待遇核準表》,擬證明撫恤金和安葬費發放金額;桐梓坪村組(村組并未蓋章)出具的證明和萬花沖社區居委會證明,擬證明黃某甲盡到贍養、照顧義務。
本院二審時期,兩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構造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互換和質證。對黃某甲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以下:黃某甲提交了黃湘源的病歷、醫療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擬證實黃某甲對黃湘源盡了養活喪葬責任,戴某、黃某3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且一審訊斷亦已認定黃某甲在精神上和物質上對黃湘源進行了賜顧幫襯和贊助,故本院對該部分究竟亦予以確認。對戴某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以下:武漢市第十七中學的證實以及XX卷煙廠人力資源部的證實,因無制造證實資料的職員署名或蓋印,不予采信;戴某老婆的告退請求,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戴某多名同學共同簽名的證明,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本院二審對一審法院查明的究竟予以確認。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哪個優先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遺產律師解析:法院如何確保遺囑執行中的醫療護理指示與 | 揭秘深圳遺產律師如何處理無遺囑財產分配的法律難題 |
深圳遺產律師: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到底誰優先? | 沒有遺囑,發生遺產糾紛怎么辦?深圳遺產律師為你出招 |
深圳遺產律師:征地拆遷房屋繼承之遺囑繼承 | 深圳遺產律師提醒大家:你寫的代書遺囑可能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