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遺囑可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這幾類。今天,深圳遺產律師為大家介紹的是代書遺囑這一類問題。
上海市XX區法院已經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例:
多年前,李老先生與老婆在上海市XX區購買了一套屋宇。為了避免五個孩子由于房產的承繼問題發生爭議與抵觸,李老先生想立一份遺言,盤算把房產中屬于本人的份額留給最小的女兒李甲。因為本人不會寫字也不知道怎樣寫遺言,李老先生找到狀師劉某立一份“代書遺言”。此后,狀師劉某約請狀師謝某作為見證人,并讓其子劉乙根據李老先生的口述打印進去遺言。因為李老先生不會寫字,劉某只得接替署名,而后讓李老先生摁了指模。隨后,劉某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在打印的遺言上署名,謝某作為見證人的身份也簽了名,并分手署上了日期。李老先生和老伴作古后,小女兒李甲以該遺言為據,要求繼承房屋中屬于父親的份額,其他兄弟姐妹均否認該遺囑的效力,故李甲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那么該遺言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呢?
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代書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注來歲、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余見證人和遺言人署名。本案代書遺言的效能認定中首要涉及兩個有爭議性的問題:一是代書遺囑中的簽名問題;二是以打印的形式訂立的代書遺囑的效力。
先來看待書遺言的署名問題:被繼承人的具名關系遺言是不是其實在意義,見證人的具名則關乎代書遺言是不是經其見證,而用蓋印、捺印的體式格局接替具名易發生真偽難辨的狀況,影響對語言效能的判別。是以普通情況下,立遺囑人、代書人、其余見證人的親筆署名是代書遺言必弗成少的方式要件。非凡情況下,假如老人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的,此時可以讓老人用蓋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簽字,但最好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如果由于身體疾病的原因,應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歷材料或者診斷證明。本案中,代書遺囑上李老先生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書寫,由見證人劉某代其書寫,但沒有留存錄像或錄音加以佐證,難免產生爭議。
再來看以打印方式訂立的代書遺言的效能問題:本案中觸及的“打印遺言”指的是在代書遺言中以打印方式構成的遺言。本案中的劉某讓其兒子劉乙幫手記載遺言的內容并去打印,該代書遺言的輸入制作人是劉乙,劉乙實際上是實質上的代書人,其應當在代書遺囑上以代書人的身份簽名,而本案代書遺囑落款處沒有劉乙的簽名,因此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
鑒于代書遺言存在上述問題,法院認定該遺言不具有法令效能,涉訴遺產房屋應按法定繼承原則,由原、被告依法繼承。
代書遺言標準與否,間接關系到財富是否順遂承繼。值得注重的是,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遺言的法定遺言方式,并對打印遺言的法定方式要件予以了明確規定,打印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言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言每一頁署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的這一細致規定,緊跟時代潮流,使得權利人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樣、便捷、自由,為代書遺囑的操作提供了法律規范和指引。
之所以對代書遺言做出嚴峻的規定,緣故緣由在于代書遺言是由別人謄寫,其意義表示要經由過程別人的代書來抒發,其抒發個人意愿的自由度會有所降低,如果沒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約束,立遺囑人在他人脅迫或誘導下簽名或者他人偽造遺囑的情形就容易發生。因此,如果采用代書遺囑的形式,必須從嚴掌握法律中關于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才能確保遺產得到順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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