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多數人來說,遺贈扶養協議是個陌生的概念,但對于涉及遺贈扶養協議的當事人來說,就不太遙遠了,扶養協議與扶養人之間的協議中包含了一定的義務。今天深圳繼承律師來跟大家詳細講解什么是遺贈扶養。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
遺贈屬雙方行動,依我國《繼承法》,以遺產移轉為目標者,尚有雙方行動,此即遺贈撫養協議。依據《繼承法》第 31 條的劃定,遺贈撫養協議可定義為: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構造負擔自然人生養死葬義務,該自然人則有義務于死后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之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源于“五保戶”(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軌制,旨在解決無法定扶養人或法定扶養人確無撫養才能的人的生存保證題目:遺贈撫養協議以左券的體式格局確立撫養義務人,以保證其失常生存,受扶養人則以其財產于身后遺贈給撫養責任工資撫養對價。不過,由于受扶養之人一般比較窮困,遺產甚少,故遺贈其實難以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對價”。在社會保障制度幾乎闕如的情況下,遺贈扶養協議更多表現的是某種福利性質,它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而建立。
以左券(協議)的體式格局獲得遺產,我國有遺贈撫養協議,德、瑞等國有承繼左券,后者是指生前與被繼承人(受遺贈人)簽訂身后遺產移轉的契約。不過,二者相去甚遠。遺扶養協議乃生前行為、雙務契約,繼承契約則是死因處分、單務契約。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
(一)效力內容
在雙務左券中,一方權力組成另一方責任。為簡潔計,此處僅從扶養人角度觀察遺贈扶養協議之效力。
01扶養人的責任。扶養人所負有的首要責任是對受撫養人生前扶養、死后喪葬。
02扶養人的權力。扶養人所取得的首要權利為受遺贈權。

03守約布施。《繼承法看法》第56條劃定:“扶養人或集體構造與國民訂有遺贈撫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構造無合法來源由不執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效力等級
《繼承法》上遺產移轉的體式格局主要有法定承繼、遺言與遺贈撫養協議,《繼承法》第5條為之肯定了各自效能等級:“承繼開端后,根據法定承繼辦理;有遺言的,根據遺言承繼或許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根據協議辦理。”在此基礎上,《繼承法看法》第 5條又進一步明確:“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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