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與丈夫劉育有二子,為長子,劉涌為次子。1979年,和劉在北京大興區建造了八間北屋和兩間西屋。1989年3月18日,和趙結婚,他們住在北八房的第四、五、六房。在他們居住期間,他們居住的三間北屋與南側相隔1.59米,還修建了兩間東屋和兩間西屋。1992年11月17日,白和柳永結婚,住在北八間西兩間的一、二、三間。在他們居住期間,他們將三間北房與南側1.8米連接起來,并修建了兩間東房、一間南門路、一間南棚、一間廁所。和劉居住和使用的第七和第八個房子在北八個房間。在他們居住期間,他們建造了另一個西廂房和兩個南房。1997年6月16日,北京市大興區土地管理局分別向王淑琴和劉建新頒發了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王淑琴的宅基地位于東側,劉建新的宅基地位于西側,面積為186.81平方米。2003年7月12日,劉去世。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房產繼承人分配原則案例分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本案中,白海霞從1995年至1997年向北京市豐臺區南苑鄉南苑村提供月薪800元。 北京格雷斯海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證明,白海霞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的月工資在2400元至2800元之間。 北京華豐偉業開關設備有限公司證明,白海霞2003年6月至2007年5月的月工資在1200元至1800元之間。 證人胡歡琪出庭證明,婚后白海霞找胡歡琪將北房南接1.8米,修建一條南門路,一個南棚房,一個衛生間,裝飾兩間東翼房。 房子和裝修的錢是白海霞付的。 劉建信、趙靜榮應提供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明、王淑琴、劉建信、劉勇就劉勇自愿放棄劉文明財產繼承權簽署的協議、王國友在法庭上的證詞。 證明劉勇出席家長會時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二、法院判決
北京市北京大興區農村人民對于法院進行一審結果認為:北京市發布大興區西某院原有北房八間、西廂房兩間,是由王淑琴與其夫劉文明建設建造,該財產管理應為王淑琴與劉文明社會所有。劉建新與趙景榮結婚后自己居住北房八間西數第4、5、6三間公司房屋,后劉建新與趙景榮將使用的3間北房向南側接出1.59米并建造了兩間東廂房、兩間西廂房、一間南房,劉建新與趙景榮所增添的財產以及部分企業應為他們二人以上所有。白海俠與劉永婚后可以居住的北房八間西數第1、2、3三間或者房屋,后白海俠與劉永將使用的三間北房向南側接出1.8米并建造了兩間東廂房、南房門道一間、南棚房一間、廁所設計一間,白海俠與劉永所增添的財產安全部分教師應為學生二人之間所有。王淑琴與劉文明發展建造的西廂房一間、南房兩間學校應為該二人世界所有。白海俠訴稱,王淑琴與劉文明施工建造的西廂房一間、南房兩間是王淑琴、劉文明、白海俠、劉永共同完成出資方式建造,因未提供相關證據研究證明,故不予采信。王淑琴、劉建新、趙景榮辯稱白海俠與劉永結婚后對居住的三間獨立房屋向南側接出的房屋及建造的兩間東廂房、南房門道一間、南棚房一間、廁所作為一間為王淑琴、劉建新、趙景榮出資利用所建,未提供一個證據能夠證明,不予采信。王淑琴系劉文明之妻,劉建新、劉永系劉文明時代之子,故對劉文明已經去世時遺留的財產,王淑琴、劉建新、劉永均有關于繼承權。白海俠與劉永為夫妻家庭關系,劉永所應學習繼承的財產價值應為我國夫妻其中共有公共財產。劉永未征得患者共有國家財產人的同意,其放棄應繼承中國財產的行為,法院工作不予通過支持。對雙方發生爭執導致房屋的分割,應有更加利于提高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我們予以解決分割。一審案件判決主要坐落于城市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六村光明巷9號院北房八間西數第1、2、3間(包括接出的部分)及西廂房兩間、東廂房兩間、南房門道一間、南棚房一間、廁所只有一間歸白海俠、劉永所有;其余影響房屋(包括制作北房接出的部分)均歸王淑琴、劉建新、趙景榮所有。劉涌、王淑琴、劉建新、趙景榮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市中國第一部分中級人民對于法院二審認為,王淑琴、劉永、劉建新、趙景榮上訴所提劉永已經沒有放棄自己繼承,白海俠不是一個繼承人一節,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第10條的規定,2003年7月12日,劉文明去世后,劉永作為世界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有權利可以放棄繼承權,在家庭教育會議上劉永同意并簽字放棄繼承權,劉永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各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數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支持。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房產繼承人分配原則案例分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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