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務,進行欺騙、欺騙的,除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外,原則上可以起訴。接下來就由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招搖撞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招搖撞騙罪的追訴標準
只要存在招搖撞騙行為,就可以按照招搖撞騙罪來追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二、與詐騙罪的界限
1、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2、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三、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以下方面把握
1、看冒充的對象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冒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構成本罪。
2、看客觀社會行為。招搖撞騙罪不屬于理論上分析通常所稱的“復合行為犯”,而是通過一種“并列行為犯”。復合材料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問題具體信息犯罪的數個實行經濟行為發展之間進行一般管理存在技術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如搶劫罪中作為重要手段的暴力活動行為和劫取財物的行為文化之間就具有一定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確定是否存在謀取非法利益的主觀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不能按本罪處罰。
3、情節的重要性。雖然犯罪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的,危害不大,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住宿、購買汽車、船票等,沒有非法收益,造成的不良影響不大,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后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就是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招搖撞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辯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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