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或者郵寄槍支、彈藥,為他人儲存的行為。或者非法儲存炸藥。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占有,是指不具備裝備、裝備條件的人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擅自占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對于作為本案定故意傷害罪沒有任何異議,但在進行量刑情節(jié)上,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認為我國被害人自己沒有存在過錯,不應該為了減輕彭某的罪責;第二種意見是認為如果被害人有過錯,應適當減輕彭某的罪責。
筆者認為同意第一種主要觀點。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被害人對犯罪有過錯的,可以給予相應的從輕處罰。針對被害人的過錯,應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受害者事先犯了不當行為。在他人犯罪前,被害人有意識地實施了不正當行為,即受害人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受害人故意虐待、尋釁滋事、盜竊、毆打、搶劫等故意行為,受害人過分自信導致他人犯罪、財產損失或財產保管不當?shù)葒乐剡^失。
受害人財產保管不當或故意展示財產等輕微過失,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判刑的情節(jié)。當被害人的錯誤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道德規(guī)范、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成為導致犯罪發(fā)生的誘因時,可以認為該行為是不正當?shù)摹?/p>
同時,不當行為應當由受害人本人實施,如果是受害人的親屬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實施的,不能作為受害人第一次不當行為的過錯。
被害人的行為侵害了法益。被害人的不當問題行為侵害了對方主要包括學生人身、財產、人格等權力和利益等正當合法權益或社會發(fā)展公共經濟利益。侵害的正當法益又可分為企業(yè)一般法律后果和嚴重影響后果。如被害人進行長期強拿硬要,欺行霸市。
因此而引起被告人通過實施方式報復犯罪,此種過錯責任行為研究雖然受到侵害法益的是一般風險后果,但是也應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慮;被害人無故毆打他人的行為,侵害到被告人人身時,而導致對于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相關死亡后果的,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我們可以學習成為一個減輕被告人罪責的量刑情節(jié)。
綜上所述,一方面,被告盧XX沒有故意損害郭XX的健康,另一方面,被告盧XX的辯護沒有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抵抗措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民、保護人民、 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持續(xù)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的行為給犯罪人造成損害的是正當防衛(wèi)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3款:”對正在進行的謀殺、謀殺、搶劫、強奸、綁架或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辯護,導致不法行為的肇事者死亡或受傷的行為,不得視為過度辯護。無刑事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被告盧XX的行為屬于自衛(wèi),不構成犯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法院采納了被告陸XX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和辯護意見,認為被告陸XX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構成正當防衛(wèi)。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判決:被告盧XX無罪。判決結果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之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申請書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原審被告金木紅(>金木娟),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居新賓滿族自治縣。2011年3月30日,因涉嫌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被新賓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拘留。2011年4月12日,經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捕。
深圳律師事務所了解到,同日,新賓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他,2012年8月17日,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保釋候審。后衛(wèi)陳全,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滿族。遼寧煤炭資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白銀洞律師。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判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判被告金明紅收受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案件,2012年7月4日作出(2011)新處罰初審第145號,原被告金木紅無罪。判決后,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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