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國有公交企業公司A路公交車管理運營發展路線為甲、乙兩地,市政府可以為了一個安置工作就業問題出臺了相關國家政策,規定以及晚上八點以后由中國社會影響車輛進行接替公交車運營。受雇于該公司的駕駛員張某每晚八點將公交車開進停車場信息并在調度室登記后偷偷從后門開出,繼續提高運營到凌晨兩點,三個多月后被舉報,經查實,非法經營獲利6萬3千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具體情況。
原觀點:某盜竊國有公交車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
這篇文章的觀點是: 張某偷偷開了公交車后私自經營回到原來的樣子,沒有非法占有公交車的意圖。60,000多元是張某從提供交通服務中獲得的收入,其中包括勞動報酬的支付。侵占公共財產行為的性質是,侵占公共財產屬于個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
案例七:李欠貨款15萬,并向出具借條。王某某到家盜竊時,沒有偷其他財物,只偷了這張借條。隨后,王某按照李某在欠條上留下的電話號碼給李某打電話,稱只要李某愿意還3萬元,王某就把欠條交給李某。李要債后,債主沒有證據向他主張債務,他就可以擺脫債務,然后和王做交易。
原文進行觀點:王某構成一個盜竊犯罪未遂和詐騙罪(預備)的幫助犯,李某構成網絡詐騙罪(預備)。
本文的觀點是:作為債務憑證,財產不能被盜。王某盜竊后,將贓款賣給債務人,騙取3萬元贓款,構成盜竊行為。貨物的評估價值為零,但盜竊金額可以根據被盜貨物的售價計算。李某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目的是消除債務,其行為構成掩蓋、隱瞞犯罪。
案例8,郭將一套位于某市的商品房以5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由于郭沒有銀行卡,付款不方便,郭便借用了朋友張某的銀行卡。張某同意后,向中國農業銀行用其身份證開了一張借記卡,并設置了密碼。郭告訴買家李將匯款到卡上。交易完成后,郭先生和張先生帶著一張卡到市農業銀行的一臺取款機檢查,清楚李先生58萬房款已經匯到了卡上。
后來,張把卡片給了郭。但在交卡當天下午5點,張立即用身份證向中國農業銀行報失,并重新發行了新卡(原卡在新卡中存儲了58萬元人民幣)。郭來到銀行柜員機前發現,銀行卡被報丟失,于是來到銀行賬戶,將張新銀行卡的資金凍結。張某在取款機取款失敗后,到銀行時被銀行人員抓住了銀行卡。
原觀點:張某將郭保管的58萬元債權據為己有,構成侵占罪。
本文主要觀點:張某將銀行卡資金借給他人后,應視同通過他人的銀行卡。張某明知或者銀行卡歸郭某使用,其中的存款管理也是郭某的,仍然用身份證是否掛失銀行卡并補辦新卡,這個新卡是原借出卡替代卡,原卡中的存款保險轉入新卡中,故補辦的新卡仍然應視為郭某的銀行卡。
張某利用卡系自己企業出借的身份,隱瞞卡是他人可以使用的真相,以掛失的方式存在欺騙人民銀行為了獲得郭某的銀行卡信息進行以及冒用,仍然沒有屬于對于冒用行為他人的信用卡,構成中國信用卡貸款詐騙罪。
案例九,龐某原為某城市車輛管理辦公室臨時工,兼任計算機系統管理員。在此期間,他結識了所謂的“黃牛”(以下簡稱專門辦理“車輛業務”的黑中介)和與車輛管理辦公室有業務關系的互聯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員范。2006年5月,龐某被市車輛管理辦公室開除。
之后公司聯系龐某,討論是否對網絡數據進行修改,以便對車輛進行“年度審查”。龐某聯系范某后,范某編寫了修改公安交警計算機數據庫的程序代碼,并教龐某使用該方法。
深圳律師事務所發現,同年10月,彭博根據尚偉提供的信息,修改了兩輛車的預定檢查日期。龐某、思某、李某、趙某預謀通過公安交警計算機數據庫修改車輛檢查預定日期,供他人辦理“車輛檢查”,從中收費。同年11月,龐某還通過刪除公安交警計算機數據庫中的數據從范某處獲取,以消除司機違反操作方法的行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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