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他人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必須具有特定性。這樣,構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據其虛構的內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讓公眾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內容泛泛而指,根據其內容及散布方式無法推測針對的是誰,自然不能構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因此,他人必須是從事商業(yè)活動的人,如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諸如飲食、旅店、旅游等各種服務的人等。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侵害貿易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他罪的區(qū)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侵害貿易信譽、商品聲譽罪與非罪的界限
1、起首應該嚴格劃清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實踐中常常產生一些消費者經由過程失常渠道反映出產、經營者的商品有冒充偽劣的情形,或許消息媒體對一些貿易信用、商品榮譽差的出產、經營者予以地下表露、曝光的,關于這種合法品評,縱然揭穿的酒精中有部分收支,然則,因為其基本事實的屬實,上述公開披露、曝光的行為應當屬于合法行為,應予以支持和保護,不能認定為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其次應當嚴格劃清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審判實踐中,要以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認定罪與非罪,對于那些確實具有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性質的行為,應當鑒別其危害程度,如果確系情節(jié)顯著輕微,損害后果不大的,可依照本法第13條規(guī)定,不認為犯罪。
2、龐大喪失和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龐大喪失和其余緊張情節(jié)是侵害貿易信用、商品榮譽罪的“量”的規(guī)定性,屬于該罪犯法組成的首要構成部分,肯定“龐大喪失”和“其余緊張情節(jié)”涉及罪與非罪的邊界題目。所謂“龐大喪失”,應該指侵害人實行的侵害行動,造成別人貿易信用、商品榮譽升值,進而使別人遭遇龐大經濟喪失。在認定這一損害效果時,首先要確認偽造并蔓延虛假究竟之行動與被害人的重大損失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要求行為人負刑事責任。其次,要準確地界定損失范圍,確定損失是否為重大。所謂損失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客戶退貨損失;滯銷壓庫損失;為正名所進行宣傳耗費的損失;預期利益和停產期間的損失。所謂“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是指除上述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以外的各種綜合性評判指標,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觀方面惡性的深淺,行為次數的多少、行為方式惡劣與否、社會影響大小、有無同種劣跡等等,應當在實踐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后作出明確司法解釋。
二、侵害貿易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在認定侵害貿易信用、商品榮譽罪時,應該劃清與誹謗罪的邊界。本法第246條劃定,誹謗罪是指偽造并蔓延某種究竟,侵害別人品德,毀壞別人名譽,情節(jié)緊張的行動。該兩種罪在客觀方面、主觀方面、主體方面都有非常類似的地方。兩者的最主要區(qū)別是侵占的客體分歧:前者是經由過程“離間”的體制格局侵占合作雙方的貿易信用、商品榮譽,進而侵擾市場經濟秩序;后者則是經由過程離間損害公民的人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誹謗行為針對企業(yè)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的,就應當具體分析行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觀方面特征,來確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但同時指向商業(yè)信用主體和其負責人的,應當認定為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如果侵害人為發(fā)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yè)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如果一行為既貶低企業(yè)又貶低個人的,應以想象競合原則處理。如果是數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則應數罪并罰。
所謂商業(yè)信譽,是指從事商業(yè)活動的誠實信用和名譽,包括其信用、資產、經營能力、經營作風等內容。所謂商品聲譽,則是指其商品的良好聲望及稱譽,包括商品的性能、結構、外觀、效用、質量、價格等方面。其與財產權利相聯系,與從事商業(yè)經營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在其長期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是社會對其生產、經營、商品、服務等方而的質量、信用、聲譽的客觀認識與評價。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侵害貿易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他罪的區(qū)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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