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如何認定如下: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聚眾侵擾社會秩序罪界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聚眾侵擾社會秩序罪的備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聚眾侵擾社會秩序行動必須達到情節緊張,以致事情、出產、業務和教授教養、科研無奈舉行,而且造成緊張喪失的,能力組成犯法,予以備案追訴。具體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就可以立案進行追訴:糾集人數多,規模大,擾亂時間長的;多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不聽勸阻的;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擾亂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正常秩序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假如情節普通,或許未使無關單元事情、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聚眾侵擾社會秩序罪與妨礙公務罪的界限
1、侵占的客體分歧。前者侵占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即構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社會整體的失常事情、出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
2、主觀方面體現分歧。前者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舉行,但手法上不限于暴力、要挾;而后者可以是單人進行,手段上則一般要求是暴力、威脅。
三、聚眾侵擾社會秩序罪的罪數形狀認定
行動人在實行聚眾侵擾社會秩序行動的過程當中,假如其手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的,應當按照牽連犯處理,擇一重罪處罰。但如果其他行為與本罪沒有牽連關系,
四、本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于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鬧學潮或罷工等,要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加以區別,對于借學潮、罷工之機,故意歪曲黨的方針政策,煽動群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本條規定的,則構成本罪。
五、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原本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本法鑒于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將其單獨規定為一罪。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不僅會影響他人,而且也是違法的行為。特別是對于一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一旦發現這種行為,就需要進行嚴厲的打擊和舉報。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聚眾侵擾社會秩序罪界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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