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被繼承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獲得宅基地補償和房屋補償;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不能獲得宅基地補償,其只可享受房屋補償。下面由深圳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講解。
《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地皮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領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規范;農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對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上述規定,即便是農村村民其對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而且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地皮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知,宅基地是村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能夠用于修筑室廬的集體設置裝備擺設用地,村民毋庸繳納任何地皮用度即可獲得,其實一種福利性子的權力,一般來說不能被繼承。但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國民殞命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二項“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可知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且該種繼承不以戶口性質而論,在繼承條件發生后,不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的公民,均可按照上述規定享有繼承權并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愿處置繼承的房屋。
依據現行有效的《肯定地皮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多少規定》(國〔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繼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河山資源部對于進一步加速宅基地使用權掛號發證事情的關照》(河山資發〔2008〕146號)第三條“明確政策,依法掛號”第一款第一項“嚴峻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領有一處宅基地的法令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河山資源部、中心農村事情向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對于農村集體地皮確權掛號發證的多少問題》(河山資發〔2011〕178號) 第六條“嚴格標準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中的“已領有一處宅基地的本村民集體成員、非本村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住民,因承繼屋宇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等政策法規可知,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但繼承等法定原因導致的“一戶兩宅”除外。
依據《地皮管理法》、《河山資源部、中心農村事情向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對于農村集體地皮確權掛號發證的多少問題》、《河山資源部對于進一步加速宅基地和集體設置裝備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相關問題的關照》等相關規定可知,假如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至此,承繼而來的正當的農村屋宇在征地拆遷過程當中,應依法予以賠償。然則集體地皮上屋與征地拆遷過程當中,依據《地皮管理法》等相干政策法例可知宅基地和地上附著物(屋宇、樹木蔬果、其余構筑物及相干辦法等)實施“合并賠償”,即宅基地賠償和屋宇的賠償是合并進行的。如前所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以戶為單位分配給農民,農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在遇到征地拆遷時,因繼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被繼承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獲得宅基地補償和房屋補償;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不能獲得宅基地補償,其只可享受房屋補償。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深圳房產繼承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深圳房產繼承律師以案析法:若遺囑中分配的財產被他人處置 | 震驚!村委會將四兄弟齊告法庭!深圳房產繼承律師帶您走進案 |
深圳房產繼承律師解答貸款沒還清房產繼承需要多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