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了最后一封。有聲的家書把財產留給兒孫。沒想到,全家人都吵了起來...這是為什么呢?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分析下面案例。
錄音遺囑引起爭議
林姐姐(筆名)和林兄弟(筆名)是兄弟姐妹關系。父親去世后,林姐姐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和分割父母名下的兩棟房子。被告林兄弟認為,他按照老人的遺囑繼承。
老人去世前,在兩位見證人的見證下,留下了一份錄音遺囑,明確了林兄弟的兒子林三(筆名)和原被告的兄弟姐妹的房子。
在審判中,被告林兄弟向法院申請了兩名證人作證。證人陳述:他是原被告的姑姑。2021年1月27日,在被繼承人林的要求下,他和兒子來到林的住所。林思想清楚,說要留下遺囑。由于老人的眼病不能寫單詞,證人用手機錄音。錄音內容是一所房子給孫子,另一所房子給林姐姐和林兄弟,證人在法庭上播放原錄音。
原告林認為,錄音不能確定被錄音人的身份,錄音不屬于遺囑。即使錄音是遺囑,也不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要求,視為無效遺囑。
法院:錄音遺囑無效。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林姐姐和被告林兄弟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繼承人,有權繼承和取得所涉及的遺產。現在原告要求分割遺產,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批準。關于繼承比例,被告認為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錄音遺囑繼承。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中記錄其姓名、年、月、日。現在被告提交的被繼承人的錄音中沒有記錄遺囑人,見證人的姓名也沒有說明年、月、日,不符合錄音遺囑形式的法律要求,應當無效。
因此,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根據遺囑繼承意見不采納被告林兄弟。爭議遺產依法繼承,原告林姐妹和被告林兄弟繼承50%。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應當在現場見證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根據上述規定,錄音錄像遺囑必須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需要與遺囑處理的財產無利害關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條對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第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第三,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日期不完整的遺囑,不得依法承認,視為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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