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柯是老李晚年的再婚伴侶。老李留下遺囑,說房子是他兒子小李繼承的,但他的妻子柯享有其中一個房間的居住權。老李死后,小李把柯趕出了家門。無奈之下,柯不得不與繼子提起訴訟。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自民法典》實施以來,該省首起遺囑設立居住權糾紛案件,判決確定了柯的居住權。二審維持原判。老李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了兒子小李。2004年,我買了一所房子,以我的名義登記。第二段婚姻只持續了一年。柯是老李的第三任妻子。他于2012年結婚,并在一起直到老李去世。2015年,老李立下遺囑并辦理公證。
2017年,老李提前將房屋轉讓給小李,但這對老夫婦仍然照常居住。然而,老李一在2021年1月去世,小李就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讓柯搬走。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對房屋的居住權,并辦理居住權登記。作為被告,小李提出了許多反駁。該房屋在父親與第二任妻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親擅自設立居住權的遺囑無效;2017年,父親將房屋出售給自己,表明他不打算讓柯繼續居住,原遺囑不必履行;他現在是房子的所有者。如果柯沒有登記居住權,他就沒有設立。他不同意繼續為柯登記設立居住權。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老李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他們離婚時明確沒有其他財產糾紛,與房子無關。因此,離婚后,老李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財產。法院還核實了財產轉讓的具體情況。雖然父子簽訂了銷售合同,但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小李沒有實際支付購房款。因此,離婚后,老李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財產。法院還核實了財產轉讓的具體情況。雖然父子已經簽訂了銷售合同,但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李的遺囑自其死亡以來就生效了。此時,《民法典》已經實施,并增加了居住權制度。老李的遺囑符合設立居住權的法律要求,登記后不需要產生法律效力。老李提前將財產轉讓給兒子。從客觀結果來看,這與遺囑的安排并不矛盾。轉讓后,老李沒有撤銷遺囑,并主動要求警方協調解決柯的居住問題。他沒有改變安置柯的意圖。在獲得財產所有權的同時,小李應尊重老李的意愿和柯的居住權益。因此,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確認了柯的居住權,并要求小李配合柯到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一審判決后,小李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案件經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決。
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分析
居住權既可訂立合同,也可設立遺囑。
《民法典》實施后,居住權明確為法定有益物權,以滿足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需要。群眾可以到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向世界公布權益的所有權,具有較強的保障效力。以前沒有登記居住權的,民法典實施后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及時正式設立登記,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同時,需要明確的是,《民法典》第366條至第368條規定,居住權主要按合同取得,登記時正式設立;但第371條還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遺囑設立,根據第230條的規定,因遺囑取得居住權的,自遺囑生效之日起設立,繼承人繼承財產不影響先設立的居住權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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