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市場中,一些不良開發商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不惜采取欺詐手段誤導購房者,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近,一則關于開發商因惡意欺騙購房者而被法院判決雙倍賠償的案例引起了廣泛關注。作為深圳房產律師,我們來深入解讀這一案例,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維權途徑。
### 案情簡介
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27日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訂購協議》,被告房地產公司將位于楚雄某地B幢28層2806號商品房出售給原告,該房面積為40.12㎡,總房款為40萬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郭某于當日向被告付清購房款40萬元,并現金支付維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繳契稅12000元,合計支付42萬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項后,被告卻遲遲不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原告無奈到房管局查詢,才得知自己購買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給凡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進行了登記備案。原告郭某遂到法院起訴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6月27日簽訂的《商品房訂購協議》;由被告返還己付購房款40萬元、維修基金和代收代繳契稅,賠償己付購房款的一倍40萬元。
經審理,楚雄市法院認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將己出售給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給原告郭某,導致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故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在本案中,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在已將商品房出售給他人并辦理登記備案的情況下,仍然與原告郭某簽訂《商品房訂購協議》,屬于典型的“一房二賣”行為,嚴重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雙倍賠償原告購房款。
### 律師提醒
針對此類惡意欺詐購房者的行為,深圳房產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保持警惕,注意以下幾點:
1. **核實開發商資質**: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務必核實開發商是否具備相應的開發資質和預售許可證明,避免遭遇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2. **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房屋交付、質量標準、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3. **保留證據材料**:在購房過程中,應妥善保存好各種證據材料,如付款憑證、宣傳資料、溝通記錄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4. **及時尋求法律援助**:一旦發現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或違約情況,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購房者在面對開發商的惡意欺詐行為時,不應忍氣吞聲,而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同時,也呼吁相關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為購房者營造一個公平、透明的購房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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