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住房權利糾紛。來自 x 村的村民王某于2016年6月去世。他是村里五寶家的經濟支柱。他沒有配偶和孩子,父母雙亡。王某死后,X 村村民委員會根據《東營農村五項擔保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打算將王某死前居住的房屋繼承為該村的集體所有權,王某的房屋應作為王某的繼承,由其繼承產生糾紛,X 村村民委員會將王某的四個兄弟姐妹告上法庭。下面就由深圳房產繼承律師給您分析法律案件。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王的兄弟姐妹辯稱,2004年7月29日制定的《東營市農村五保供養暫行辦法》刪除了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農村五保供養條例》中“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規定,也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
法院關于審理企業認為,《東營市發展農村五保供養人員工作管理暫行實施辦法》是東營市的地方人民政府相關文件,不能自已作為我國法院進行裁判的依據。《意見》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數據處理;沒有形成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要求我們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問題處理,但集體活動組織有權使用要求扣回“五保”費用。本案中王某是X村的五保供養服務對象,但是他們并未與該村達成扶養協議,其遺產應按繼承中國處理,王某的四兄妹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當有權通過繼承王某生前房屋。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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