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影響正在逐步顯現。可以預見,此次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將陸續進入司法程序。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及審判工作思路作出判決,并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以妥善處理疫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下面深圳房產合同律師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疫情”對房屋租賃的實際影響
房屋進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可以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市場租金的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均受到學生一定的限制和妨礙,房屋租賃服務合同也因此發展成為受疫情嚴重影響具有較大的合同管理類型。根據我國租賃房屋的使用這種情況,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影響因素主要有如下分析兩種不同類型:
平民類型。這樣的房子主要是租客入住的。以上海為例。由于春節放假和疫情防控需要,部分租戶因感染、隔離或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按時回京,在一定時間內無法繼續使用租賃房屋。
二是商用類型。此類房屋以生產管理經營為目的。因疫情和防控需要,承租人無法對租賃標的資產進行系統正常的使用和收益,生產發展經營活動受到一個較大問題影響。比如我們餐廳、賓館無法通過正常營業或被要求限期停業,電影院、KTV、商場等消費文化娛樂生活場所客流下降、收入可以減少等。
二、“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類型。
根據2019冠狀病毒疾病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影響,加上2003年非典型肺炎流行所引起的房屋租賃合約糾紛類型,這次爆發可能會導致以下房屋租賃合約糾紛:
首先,出租人提出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出租人未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 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是承租人因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而提起訴訟。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事實和原因是: 承租人由于防疫控制的需要而不能或不能充分使用租賃的房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承租人聲稱防疫控制造成其經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的成本過高,訴訟要求提前終止租賃。
第三,承租人起訴租金減免糾紛。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原因是:訂立合同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疫情防控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或不能充分使用租賃房屋。如果繼續原來的合同,負擔太重,壓力太大,所以訴訟要求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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