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維權案件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被征收人全面掌握涉案項目真實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其中的關鍵程序、關鍵步驟。雖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正式施行,對于政務公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案例處理過程中,申請信息公開似乎并非易事。下面請看深圳律師事務所的講解。
例如,征地報批時及批準后的重要文件,一些行政機關通常用各種理由推脫不予公開,以至于使被征收人在維權進程上產生極大的阻礙。
對此,國土資源部曾作出批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1條、第12條明確規定,公開“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是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3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等文件也明確規定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及時公開征地信息。
因此,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征地信息公開的法定主體,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有關征地信息,包括: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
對于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答復中,行政機關不僅要按期答復,而且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完整履行答復義務。信息公開形式的合法性,是考量整個信息公開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素。對于公眾申請的某項政府信息,公開主體除有法律依據和法定情形外,應當完整提供,而不能隨意刪減。若行政機關未依合法形式,正確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則應認定其違法。
實踐中,這類報批結果對于涉案項目建設的合法性意義重大,是征收維權中經常會申請公開要求審查的內容,也是被征收人一方捕捉項目建設違法點的重要途徑之一。若被征收人在申請此類信息時遇到阻礙或困擾時,可及時咨詢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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