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一對父子在其所在村取得了40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并陸續建設了4000多平方米的房屋,分別用于居住和經營,辦理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年檢。后因為涉及征收問題,相關部門給予的拆遷現場秩序,作了相應的配合和協助工作。下面和深圳拆遷律師一起閱讀學習。
一、如果這起非法強制拆遷事件受村委會委托,并由村委會承擔相關責任,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首先,就房屋拆遷的原因而言,該地區已被劃為征用區。有關行政部門是法定拆遷責任主體,村民委員會無權進行拆遷。
根據本案的事實,可以確定是由于該區域已被納入收集范圍而拆遷。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拆遷補償的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而不是村委會。 有關部門聲稱,他們到非法拆遷現場的原因是接受村委會的委托,提供協助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如果你沒有授權,你怎么能委派別人呢?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的自治組織,其權力來源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村民決定,無權組織和實施拆遷,無權拆遷房屋。由于村民委員會本身沒有相關權力,因此沒有法律依據委托行政部門實施這一行為。
其次,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工作。由此可以確定,村委會需要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工作。因此,有關部門主張村委會委托他們協助違法強拆,于法無據。
二、有關單位聲稱,他們出現在非法強制拆遷現場是為了維持秩序和提供援助,實際上是為了參與實施拆遷行為。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應堅持“依法不得擅自行事”的基本原則。維護拆遷現場秩序是公安機關的職責,目前我國尚無法律、行政法規賦予鄉鎮政府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或維護拆遷現場秩序的權利。退一步說,即使是現場監督拆遷工作,其主要內容也是防止房屋業主非法侵犯其財產權,這也是一種非法強拆的表現服務,更何況,有關單位認為自己在拆遷過程中的作用是“提供協助”,對于協助應視為違法強拆法的一部分并承擔法律責任。
三、如果該案確系村委會實施,則涉嫌構成我國刑事犯罪,依法管理應該進行追究相關企業負責人的法律社會責任。
村民委員會屬于村民自治組織,非法強行拆遷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合法授權和許可,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其房屋,肆意破壞房屋及房屋內財產,價值巨大,構成“故意破壞財產罪”。
根據公安部關于村民委員會是否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答復,以村民委員會名義犯罪不應視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一旦被村委會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產罪,客觀上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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