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土地征收申請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了土地首次審批的四個主要程序,下面和深圳法律咨詢網律師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擬議收地通知程序:
根據《土地資源管理》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這些地方發展人民對于政府擬征收土地的,需要將征收工作范圍、土地利用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技術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經濟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問題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進行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根據《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九)的要求,在依法批準征地前,地方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和安置路線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 通知后,任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擬征地土地上搶抓種植、搶種、搶建地上綠化苗木,征地不予補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征地報批前履行告知程序是征收部門的法定職責,并規定了具體的公告內容、公告方式、公告區域、公告時間。被征收農民在未被告知征收的情況下,在被征收土地上種植青苗或新建附著物,原則上應給予合理補償。但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只將計劃征地的有關信息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導致被征地農民無法及時了解征地信息的問題。但征地批準后,以征地信息已告知農民為由,對農民新建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導致矛盾不斷。因此,為了避免損失的擴大,農民需要提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樹立法律意識,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利益。
二、現狀調查確認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對被征收土地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是一個比較籠統的規定,但結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14)和《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10),可以確定“土地調查”的程序應當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告知被征地農民。
而現實中很多農民發展自己國家根本問題沒有簽字確認學生自己的土地資源狀況,大部分企業都是村干部和他人代簽,弄虛作假欺騙批地機關。批地機關在審查批地時,一般需要進行的是書面審查,而不是親自向被征地的農民核實,這就容易造成被征地的農民生活沒有簽字確認,土地依然被批準征收的情況分析出現。所以,被征地的農戶如果研究發現對于這一基本情況,要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舉報或通過相關法律規定程序維護他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發布擬征用土地公告后,應當“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這一修改意味著聽證會不再由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申請,但只要滿足大多數人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有主動組織聽證會的法定職責。
在聽證過程中,負責管理組織聽證的機關人員應當通過將其作為補償技術標準、安置途徑的有關研究證據向聽證的農民出示并作出分析說明。如果被征地的農民認為征地機關擬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主要依據自身不足,可以發展提出我們自己的建議,如果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建議以及合理利用合法,征地機關應考慮學生重新更改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對策建議,聽證機關部門應該如何形成筆錄,這個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四、組織、審核和上報征地材料: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計算和實施有關費用,確保費用到位,確實難以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協議。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有關部門還需要制定農地流轉計劃、耕地補充計劃、土地征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建設用地報批報表。 最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報送公文審批。
以上是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的土地審批程序,在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復雜情況,請被征地農民與深圳法律咨詢網專業律師及時溝通、協商遇到問題,希望各家各戶在征地過程中知情權、參與權能得到及時保護,最終能夠得到合理、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