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有一個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務院發布(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村民,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住房。當事人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作建設涉案房屋,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無權獲得相應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賠償裁定書。
(2020)最高法行賠償872號。
劉某彪,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漢族,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陜西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范大謀委托訴訟代理人。
深圳三亞市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包洪文,法定代表人。
再審申請人劉某彪拒絕接受深圳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星賠償108號行政賠償判決,并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已經結束。
劉某彪以高傳久與趙振杰、趙振峰共同建設的案件涉及的久久公寓屬于合法建筑,通過轉讓協議依法取得財產權。三亞市政府征收決定違法的,應當以賠償為由申請再審,并要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提交本案。
經審查,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獲得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有一個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務院發布(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村民,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住房。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有效判決確認為違法建筑,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劉某彪不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海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高傳久與趙振杰、趙振峰合作建設涉案房屋,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一、二審判決駁回劉某彪的賠償請求和上訴,符合法律規定。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劉某彪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劉某彪的再審申請。 深圳龍華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