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2009年,王女士和馬先生相識,?同是離婚后單身的兩人相處融洽,于是開始進一步交往。2011年,他們步入婚姻殿堂,過著幸福的生活。
2017年,兩人因各種原因同意離婚,離婚后仍住在一起。誰知道呢,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自2019年以來,馬先生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需要經常去醫院進行診斷和治療。為了方便醫療,他們討論搬到馬先生名下的城市房子里。
2021年初,馬先生未能戰勝疾病,死于疾病。馬先生死于疾病后,他的兒子自然地繼承了他名下的財產。王女士認為,在遇到馬先生后,她一起生活,婚后相愛。2017年的離婚并不是因為情感問題,而是因為雙方討論的假離婚。王女士說,她從未放棄和照顧馬先生的整個疾病治療階段。相反,馬先生的兒子多年來一直忽視馬先生,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所以王女士認為她應該有權繼承遺產。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解析
在了解了王女士的情況后表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馬先生死后,他的第一個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和子女。他的父母在他死之前就死了,他的兒子是他的繼承人。王女士和馬先生于2017年登記離婚。離婚后,夫妻關系終止,不能相互繼承。
馬先生沒有對涉案房屋的繼承立遺囑,也沒有簽訂遺產支持協議。因此,所涉及的房屋應以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然而,在與馬離婚后,王女士沒有義務照顧馬的生活并在法律關系中給予他精神上的安慰。然而,她在情感上自愿照顧馬,照顧行為與繼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不可避免的因果關系,因此王女士主張繼承馬的遺產,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王女士將面臨無法繼承馬先生遺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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