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女性不但有身份繼承權,還有財產繼承權。也就是說,她們不僅能繼承丈夫、兒子的爵位,還能繼承家庭財富當戶主,這些權利被寫入法律。今天深圳繼承糾紛律師就來和大家聊一聊漢朝女子繼承的限制條件。
(1)“以男為后”
無論是爵位、戶主身份仍是財富承繼,《二年律令》所劃定的承繼基礎為男性所專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是子男。爵位承繼唯獨在“死事”產生時,女性才會被列為繼承人。不然,如被賜爵者屬于失常殞命,則其爵位只能由兒子承繼,如無子男,其爵位自行作廢,這便是所謂的“有子為后,無子削爵”,其他任何人包括女性都無權繼承。
在中國現代男尊女卑社會,父權在家族中占領著絕對的、無可爭議的操縱位置。相對女性承繼,法令更加夸大對男性承繼的優先維護。包孕《二年律令》對于“置后”的相干劃定,起首肯定的亦是子男的繼承權,而后才是其他人,這是漢律以法令的方式確定父權在家族中的地位。例如,《二年律令·奏讞書·二十一案》,“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后,無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無妻以子女為后。’”說明在繼承問題上,男女之間的繼承權是不平等的。
(2)“財不出戶”
雖然《二年律令》劃定了女性在代戶襲爵時能夠承繼家庭田宅,但所繼承的財產是有限制的。
如若寡妻再醮,其財富懲罰將受限。即寡妻在夫家繼產承戶后,假如再次在醮,為避免田宅流入他姓,田宅不可隨其帶入新丈夫戶下。以來是此種情況下作廢寡妻承繼,由亡夫的其余繼承人來承繼田宅。假如寡妻招夫入贅組建家庭的,在寡妻身后,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比與后夫所生的子女優先承繼前夫的田宅,除非前夫的子女短命或無子女的情況下,才思量贅夫的承繼權力。同時,寡母的兒子殞命,其承繼了兒子的戶主身份和財富。其子雖死,然則財富實際上仍屬于其子所有,代戶之寡母不得招夫入贅且不得疏導外人奪取其子的財產。
在室女出嫁時,財富轉移受限。成為戶主的在室女假如外嫁別人,主動損失戶主的權力和身份,戶產中田宅等不動產的所有權也隨之產生轉移。《二年律令·置后律》384簡劃定:男子為戶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認為戶。棄妻,畏之其財。即戶內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外嫁,那么能夠將財富帶到夫家,然則假如夫家的宅子與外家的宅子不相鄰,或許田宅數目曾經達到法定授田宅數目,那么夫家無奈失掉該女子繼承來的田宅。一旦遭到休棄或者丈夫死亡,該女子可以再次恢復戶主身份。
歷史意義
受封建禮教的枷鎖束縛,在男尊女卑、以牢固父權家長制為目標的現代,男子在家庭中位置低下,處于被操縱位置,其所享有的政治、經濟、文明等方面的權力微不足道。繼承權也是云云,男性繼承權優于女性以至排斥女性承繼的征象一直存在。一般來說,古代女性既不能參與宗祧繼承,也沒有爵位繼承權,女性參與繼承是對男權的挑戰。
與當代民法中的承繼分歧,漢朝女性承繼軌制包孕爵位承繼、戶主承繼與財富承繼。爵位承繼是撫恤被繼承人的首要機制,戶主身份和財富繼承代表著分戶與析產。大多數情況下,三者是統一的。對有爵位者而言,爵位繼承也就意味著同時繼承戶主身份和財產。而對無爵者來說,繼承了戶主身份同時就繼承了財產。
與漢初與民生息政策、多種思維并存蕩漾等要素無關,漢朝立法對女性的存眷和維護力度較大。比方,女性繼承權盡管遭到“以男為后”“財不出戶”的限定,但女性仍可承繼爵位、戶主與財產,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對后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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