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另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近日,江蘇省如東法院審理了此類案件。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解讀這個案例。
案件簡介
同樣是80后的男人劉和女人孫原本是夫妻。由于性格和脾氣的巨大差異,他們經常發生沖突,導致夫妻關系不和。離婚后,雙方都沒有再婚。不久,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同居。在此期間,孫的父親去世,孫繼承了9萬多元的遺產。后來,劉和孫因金錢問題再次發生沖突。劉起訴法院,要求分割孫繼承的父親的遺產。
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僅確定為夫妻一方的除外。劉與孫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同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能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即同居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不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只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買或經營的收入才能主張分割。因此,法院駁回了劉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同居關系不屬于法律保護范疇,但法院不應拒絕判決同居引起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同居關系不形成法律保護的夫妻財產和人身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不適用法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間繼承或贈與的財產,按個人財產處理。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權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
揭露虛假證據,捍衛正當權益:深圳遺產繼承律師指南 | 繼承遺產中的債務: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解讀繼承稅計算與應 |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解析:揭露和證明繼承權確認過程中的虛假證 | 探究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眼中法庭如何評估考慮未來通貨膨脹或貶 |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解析:未來利益與適用繼承稅與遺產稅 |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解析:法院如何處理繼承權糾紛中的未來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