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對房屋進行征收的,但是要給與一定的補償。那么拆遷中行政訴訟案件范圍是什么?拆遷行政訴訟被告主體是誰?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深圳行政訴訟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識別可訴——精準維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征地拆遷相關的可訴情形包括:
1、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可訴。
解析:行政機關在征地拆遷中可能采取“合法的”強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針對這些行政強制措施,被拆遷戶并不是只能逆來順受。
(1)拆遷中,對行政機關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起訴維權。
(2)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除行政機關自己在拆遷中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如果你遇到了行政強拆,可起訴維權。
2、征收、征用決定及補償決定——可訴。
解析:房屋、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定程序作出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后要依法公告,被拆遷戶對決定內容不服的可起訴維權。
3、行政機關不履行、不按約定履行、違法變更征收補償協議——可訴。
解析: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最后雙方會就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協議,對此有兩點需要注意。
(1)現實中,拆遷方往往直接拿出低補償、不合理的協議,并采用各種手段逼簽。對此,被拆遷戶首先要堅守拒簽不合理協議的原則,同時針對各種逼遷手段采取對應的救濟措施,如報警、投訴、確認違法等。
(2)被拆遷戶拿到公平的補償協議后,拆遷方卻遲遲不履行的情況也十分常見。對此,被拆遷戶可以起訴其不履行協議的行為。
二、區分不可訴——高效維權
“新政訴訟法新解”第一條對不可訴的行政行為進行更具體的列舉。與征地拆遷密切相關的不可訴行為包括:
1、行政指導行為和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不可訴。
解析:征地拆遷,是一個綜合性的過程,包括諸多程序。在各種程序行為中,行政指導行為和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如拆遷指導意見、拆遷宣傳手冊等,對被拆遷戶的實際權利義務未造成實質性影響。但是,如果有實施單位用該類文件,強制要求被拆遷戶作出某些讓步,針對此類“拿雞毛當令箭”的行為要果斷拒絕,堅守維權原則。
2、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可訴。
解析:政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會有很多過程性行為與被拆遷戶息息相關。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定編制草案、調查丈量土地和房屋信息等行為,屬于過程性行為,不可單獨起訴。那么,這類過程性行為如果存在違法違規情況怎么辦?被拆遷戶不要慌,雖然這些過程性行為不可訴,但是在起訴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時,這些過程性行為也屬于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因此可通過抓住過程性行為中的違法點來主張確認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違法或應當予以撤銷。
3、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可訴。
解析:說到信訪,有些被拆遷戶必定不陌生,在征收拆遷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上訪似乎是被拆遷戶下意識的反應。但從解決問題的角度看,信訪并非優選。信訪后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去起訴,一方面,信訪機構處理信訪意見的行為是不可訴,起訴被駁回,自然無法解決問題;另一方面,行政行為作出后,未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信訪并不屬于阻斷起訴期限的法定事由,因此過度依賴信訪還可能耽誤維權時機。
在行政拆遷的過程中,如果遇到有侵害到自身利益的行為,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行政訴訟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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