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些人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出資,并將他人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以逃避和傳遞股東和公司的法律責任。 冒名頂替者不僅不能從“股東地位”中獲益,而且面臨債務、民事糾紛和行政處罰等后果。接下來就由深圳行政訴訟律師為您講解2022年最新冒名人和股東和名義通過股東的責任劃分。
一、如何進行區分“冒名人和股東”和“名義通過股東”的責任?
1、“這實質上是以其名義侵權案件,與‘代理持股’現象中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情況不同。該等個案的主要特點是冒名者并無真正意圖投資于該公司或管理該公司的事務,亦無真正業務可經營,而股東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及商業登記文件等則將他列為股東或公司執行人員。冒名者以虛假登記的方式進行公司的實際經營,享受公司的實際利益,但不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為更好地區分“冒名股東”和“名義股東”,施舟駿在通報會上還介紹了一起學習典型應用案例:于某享有對甲公司的17萬元債權,于某申請制度執行未果。后于某以股東損害企業公司對于債權人利益相關責任問題糾紛為案由,起訴甲公司信息登記股東張某、朱某、劉某,要求其承擔提供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其中,張某抗辯稱,自己為股東劉某的朋友,劉某出于保護個人發展利益可以考慮借用了其身份證件管理進行數據登記,實際控制股東應為劉某,除劉某外自己生活并不了解認識中國公司沒有其他技術人員,既沒有真實簽署過股權轉讓協議,也沒有積極參與我們公司生產經營。經對公司設計文件中留存的簽名活動進行分析鑒定,證明我國所有簽名均非張某本人所簽。法院經審理認為,鑒定結論僅能證實上述這些材料并非張某所簽,但其在明知的情形下受讓股權后由別人代簽且同意他人借名使用,基于商事外觀形式主義,不能直接對抗網絡外部善意第三人,故依法判決張某應當對公司債務能力不能及時清償的部分教師承擔補充賠償法律責任。
3、對此,施周軍指出,“冒名頂替股東”與“名義股東”概念不一致,冒名頂替股東不知道公司成立的事實,也沒有與其他股東就設立公司達成共識。 名義股東是在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但實際上不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 因此,是否享有股東利益并不是區分是否假冒的唯一標準。 故意將其身份借給他人登記使用的,視為名義股東,辦理公司對外關系的,該名義股東還依法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
2、張穎洲還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一些當事人出于幫朋友或者貪圖蠅頭小利的目的,主動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借給他人注冊公司,但實際上并不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訴訟結束后,他們以不了解公司運營為由提出抗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出資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有爭議的,除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所以名義股東持有他人股份并不違法。同時,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債權人以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進行補充賠償,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深圳行政訴訟律師為您講解的2022年最新冒名人和股東和名義通過股東的責任劃分,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了此類型的問題,還請您咨詢深圳行政訴訟律師為您進行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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