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保候審律師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當然,以上條件也不是通用和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應變。
在不同的階段,若需要申請取保候審的話,那需要向不同的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當然經過審查發現滿足取保條件的,那么才有可能獲得取保批準,這個時候往往也會要求提供一定的擔保,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提供保證人還是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