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作者的智慧和能力影響了案件的進程和結果。這是作者守護的界限,不能也不能跨越。筆者決不能害怕案件的損失,而應給予案件結果的承諾和保證。在這個問題上,作者的經驗是,有所為,有所不為。深圳律師事務所接下來就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受制于 "重實體輕程序 "的傳統審判思維和訴訟制度設計的缺失,長期以來,我國律師辯護基本是實體性辯護,程序性辯護很少涉及。所以就出現了程序性辯護經驗不足甚至怎么辯的尷尬問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解決了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納入辯護人的辯護職責范圍,第三十三條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時間由過去的“審查起訴之日”提前到“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
這也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進行辯護。辯護制度的完善為律師大膽進行程序辯護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權利的內容,筆者認為程序性辯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案件管轄,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辦案人員是否盡到告知和傳達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轉達受委托辯護人的請求。違反這一義務的,辯護律師有權向辦案機關和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辦案人員是否履行了通知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家屬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應當為二十四人。有義務在數小時內通知他的家人。違反這一義務的,辯護律師有權向辦案機關和同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審批和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拘留的必要性。
申請進行變更強制管理措施。刑訴法第95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權提出申請變更強制技術措施,辦案機關沒有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通過在三日內作出自己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對不能依法在一審、二審期限內查處、審查、起訴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請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審查傳喚、拘留的時間,采取強制措施后的訊問場所。如有違反,提請辦案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糾正。對司法鑒定、偵查實驗、技術要求偵查工作措施的程序、條件可以進行分析審查。
審查查封、扣押或凍結的程序和條件。提出提款申請復議。對偵查工作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的行為問題提出控告并要求對因刑訊逼供而收集的證據能力進行分析排除。案件調查結束前,調查機關拒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未在公安局調查結束后將案件移交給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第160條)。應公開、不公開或相反審理的案件。應當進行適用簡易程序而適用普通用戶程序設計或者相反的案件。本應審理但未審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有錯就變成公訴案件。
實質性辯論-如何辯論。如上所述,雖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程序將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自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執行之日起”,但實質上,實體辯護的時間仍然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現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檔案,復印證據材料,自由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查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指控事實,行使偵查權或者要求補充證據材料權。

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辯護律師應當通過審判程序,盤問被告人、證人和鑒定人,盤問證據,對指控的罪名、事實和證據進行詢問,全面公布辯護意見,將實體辯護推向高潮。可以說,審判階段的辯護是實質性辯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實體防御的路徑和方法在哪里,換句話說,如何防御?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自己的經歷和體會。
| 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詐騙罪!最新出臺的量刑標準 | 深圳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真實收費揭秘 |
| 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撤銷緩刑后是否可以繼續適用緩刑 | 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行政拘留期間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如何認 |
| 應當合并而未合并審理的案件如何并罰?深圳律師事務所來回答 | 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行為如何定性?深圳律師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