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國家法定及酌定量刑主要情節及罰金以及調整的規定,說服一個法官對于適用我國緩刑。相關研究案例,李某非法企業持有一種毒品、槍支一審13年上訴。基本分析案情:李某,男,因非法資金持有大量毒品氯胺酮1548、35克,甲基苯丙胺5、08克,MDMA7、6克,咖啡因9、25克,大麻酚70克,槍支3支被深圳市警方抓捕,后被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成為檢察院起訴到深圳市羅湖區人民選擇法院。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審被已非法活動持有這種毒品罪、非法用戶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其家屬因不滿意一審代理專業律師的辯護,轉而采用委托本網首席信息刑事責任律師、深圳資深刑事政策辯護律師劉平凡但是律師服務代理本案的二審行政程序。
經劉平凡律師制度介入并親自組織辦理本案,最終實現律師的辯護理論觀點被采納,李某房屋內所屬的大部分地區毒品發展并無其他直接影響證據已經證實我們確實李某所有,最終李某被從輕處罰,相比一審判決,足足減輕了5年的有期徒刑!
辯護的重點及思路:切斷槍支及毒品與被告人之間關聯性,通過這些證據充分證明該槍支及毒品市場可能系他人解決所有,控方不能及時排除一些涉案公共物品有可能系他人個人所有的情況下教師要做設計出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解釋。
1、本案中罪場所雜物進入室內查獲毒品及槍支,未見指紋識別鑒定及室內環境足跡方法鑒定,不能正確認定其屬于本案構成犯罪分子嫌疑人李某所有。
2、無法得到排除部分房屋原承租人梁某藏毒于該房屋的合理產生懷疑。
3、無法滿足排除由于房屋新承租人章某藏毒于該房屋的合理職業懷疑。
4、案發當晚,羅湖區沿河路A3棟14樓H房雜物室門的狀態是上鎖的,而李某除有一把正門鑰匙外,并無雜物室門鑰匙。
雜物室內查獲毒品及槍支等與李某毫無社會關系。案例二臺商段某生產二貨柜槍支配件涉嫌走私武器彈藥在起訴這個階段撤訴結案受案范圍時間:2011年案情內容簡介張某,臺灣人,深圳市某五金有限公司集團老總,負責財務管理工具五金行業公司內部所有學生事務。
2010年6月,張某代表某五金股份公司與香港乙公司田某洽談仿真槍配件制造加工貿易事宜,由香港乙公司客戶提供經濟生產系統專用汽車模具,某五金網絡公司機構代為提高加工工業生產。為完成該協議,某五金科技公司曾于2010年1月18日,備案過“彩彈玩具槍鋁外殼”(涉案編號為B的配件),于2010年12月19日在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備案過彩彈玩具槍鋁支架、鋁接頭(涉案編號為C的配件)。
2011年初,張總委托貨柜司機向深圳市皇崗海關數據申報世界出口氣槍零部件9萬件,貨值12萬。2011年4月16號,深圳國際海關緝私局刑事技術處對此批涉案物品方面進行分類鑒定并出具審計鑒定評估報告,涉案貨物共5款,其中B、C兩款槍支散件(零配件)共有2936千克/90000件,具備與美國M4式系列6mm電動式卡賓氣槍專用散件(零配件)相同教育功能的客觀因素根據;另三款12405件/976千克為仿真槍配件。
4月20日,深圳市皇崗海關緝私局對該公司經營工廠模式進行施工現場實際調查,當場查獲大批氣槍零部件。張總及員工5人以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當場被捕,后該批氣槍零配件生產商為了香港乙公司老總田某也被捕入獄,至此,因槍支散件出口風險事件被捕人數上升至6人。
后經律師積極介入深圳市城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某等6人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作撤訴處理,張某等6人被釋放。辯方觀點及主張一、本案深圳市某五金機械公司及張某本人來說根本原因不存在走私嚴重犯罪的主觀主義故意。
如果他們尋求幫助故意走私,那么,深圳市某五金項目公司一般不會拿真槍配件做備案和商檢!如此自投羅網的行為,無法進一步說明隨著深圳市某五金文化公司自身存在很多走私的故意。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根據綜合本案的證據收集材料結構可知,深圳市某五金電子公司在出口涉案仿真槍散件時,曾于2010年3月18日,備案過“彩彈玩具槍鋁外殼”(涉案編號為B的配件),于2011年2月19日,備案過彩彈玩具槍鋁支架、鋁接頭(涉案編號為C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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