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案件律師 詳細說明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決標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是否允許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說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矛盾,夫妻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
2、下崗待業的員工,對方因對方下崗,經濟困難首次起訴離婚。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調停無效的,應允許離婚
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毒品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兩年以上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如果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理解不足,草率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確立,難以一起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無法治愈,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結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疾病,無法治愈
9、一方欺騙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欺騙結婚證書
10、雙方登記結婚后,不同居生活,不可能和好
11、承包、買賣結婚,結婚一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確實沒有建立夫妻感情的情況下
12、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不得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無悔改,無過失一方起訴離婚,無過失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受到教育、處分批評,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無過失一方起訴離婚,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性
14、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起訴人在本院依法召喚無故不來法庭,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人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三)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1.關于軍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但除了軍人方面有重大過失。
(2)現役軍人向非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必須按一般規定處理。
2.不受理的情況。
(一)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停和解,原告撤銷或撤銷處理的離婚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起訴,不予受理。
(2)女性在懷孕期間、產后1年內或中止懷孕6個月內,男性不得提出離婚。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以下情況之一,婚姻無效
(一)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2、被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婚姻。受到威脅的一方要求撤銷婚姻,必須從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從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后兒童撫養和撫養費支付問題。
(一)撫養費的歸屬問題。
1、離婚后,哺乳中的孩子,以哺乳中的母親養育為原則。
2、2歲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親一起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和父親一起生活
(1)患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兒童不應與其共同生活;
(2)有養育條件不履行養育義務的,父母要求孩子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確實不能和母親一起生活。
3、父母雙方協商2歲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的,可以允許。
4、對于2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優先考慮
(1)因不孕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兒童隨著生活時間的增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兒童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沒有其他孩子,另一個有其他孩子的;
(4)兒童隨著生活,有利于兒童的成長,另一方有長期治不好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不應與兒童一起生活
(5)父母養育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他們一起生活,但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和祖父母要求孩子照顧孫子和孫子,可以作為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優先條件
(6)父母雙方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兒童和父母的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生病的一方愿意撫養孩子,父母愿意代理撫養孩子,另一方也同意,可以允許,但是如果孩子是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該征求孩子的意見
(8)父母協商變更兒童撫養關系的,應允許
(9)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離婚時,對于接受過撫養教育的繼子,繼父和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應該由父母撫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夫妻收養的孩子,如果對方沒有表示反對,與其孩子形成事實收養關系,離婚后,雙方應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的夫妻收養的孩子,如果對方總是反對,離婚后,收養者應該養育孩子。
(二)離婚后,一方要求改變兒童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改變兒童撫養關系的,應支持以下情況之一
1、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患重病或殘疾不能繼續養育孩子的;
2、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沒有履行養育義務或虐待孩子的行為,或者與孩子一起生活確實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
3、十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想和對方一起生活,那邊有養育能力的人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更改的。
(三)離婚后兒童撫養費問題。
1、兒童撫養費的金額可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來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撫養費一般可以按月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如果承擔兩個以上孩子的撫養費,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如果沒有固定收入,撫養費的金額可以根據當年的總收入和業界的平均收入來決定。
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支付。
3、如果一方沒有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財產抵消兒童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孩子一起生活,撫養方可以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但是,養育者的養育能力明顯無法保障孩子所需的費用,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的,不允許。
5、撫養費的支付期限一般到孩子18歲為止。
6、16歲以上未滿18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兒童有以下情況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應承擔必要的撫養費
(一)仍在學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
(2)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離婚時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兒童要求撫養費有以下情況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應予以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孩子生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金額的;
(3)應增加其他正當理由。
(四)離婚后兒童探視權問題。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對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父母去看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必須恢復探望的權利。

深圳離婚案件律師 三、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繼續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