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子女同哪一方生活呢,一般來說是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哺乳期母親撫養;哺乳期結束后,雙方在撫養問題上發生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那么優先監護的條件是什么? 深圳律師網下面為你詳細介紹。

第一,護理條件優先
1、母親優先撫養條件
根據企業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頒發的《關于中國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離婚案件信息處理子女撫養一個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與父親同住;
(一)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不允許與之同居的兒童;
(二)撫養條件不符合撫養義務的,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親生活在一起。
另外,如果父母雙方都同意不滿兩歲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也可以允許。
第二,優先考慮哺乳后的條件: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兒童長期與她們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于婦女的健康成長;
2.沒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3. 與子女同住,有利于子女的發展,而另一方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患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子女同住的;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或父親生活的優先條件。
如果孩子是年滿10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在與父親或母親就女兒的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那在撫養權已經確定了的情況下,夫妻離婚后的任何一段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問題能力不斷發生影響較大發展變化,可以變更撫養權嗎?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中國人民法院判決變更。那么我們如何變更撫養權呢?深圳律師網繼續為你講解。
一、協議變更
父母雙方同意改變撫養關系的,應當給予許可。 總之,當需要改變子女的監護權時,父母可以首先私下協商,通過已經達成的意見交流,直接改變子女的監護權。 可通過辦理變更托管協議公證進行變更。 辦理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明、離婚協議書;
2.孩子的戶口簿和出生證明;
3、草擬好的變更沒有撫養權協議書。
二、訴訟變更
離婚后,一方可以要求進行變更子女教育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對于法院應予支持政策變更:
1、與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因患緊張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不盡撫養責任或有荼毒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存,該方又有扶養才能的;
4、有其余合法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后,撫養子女的,應當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離婚時,不能協商離婚,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變更撫養權的原則
1.堅持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撫養權歸屬問題。
(一)綜合考慮企業雙方的經濟發展條件和生活學習環境;
(二)認真調查寄養方生活習慣是否健康、正常;
(三)注意收養人是否有撫養子女的強烈愿望。
2. 堅持尊重能夠表明身份的兒童意愿的原則

深圳律師網表示在變更撫養權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十周歲,此時被撫養人具備進行一定風險識別和判斷自己能力,應充分學習了解并尊重學生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在條件允許時,盡可能讓他們子女教育與其喜歡一個共同發展生活的一方當事人能夠獲得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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