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如何保護?離婚子女權益保護應注意哪些事項? 照顧好子女的權益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離婚時應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要實現財產分割不侵權,必須傾斜財產分割,明確監護責任,支付撫養費,改變撫養費。 以下是深圳市律師對您的詳細描述。
一、分割財產不侵權
離婚時,父母的財產分割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但必須明確家庭財產的種類、性質和范圍。從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兒童財產一般分為三類:
1.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獲得的財產;
2、因勞動或其他企業有償工作取得的財產;
3、專供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使用的生活學習用品。
二、分割財產應
1.為了有利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人給予優先照顧。
2.在某些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贈與的方式確定權利屬于或屬于未成年子女。此外,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只有在其共同生活期間才有權使用。
三、監護責任要明確
1、《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父母自己對于一個子女之間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這個問題沒有發生爭執不能為了達成合作協議時,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學生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實際情況以及判決。
2. 撫養子女的父親、母親必須嚴格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義務,保護和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為防止任何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撫養未成年人的一方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進行處分。
四、撫育費用須給付
1.在離婚的情況下,不直接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父母應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這是未成年子女根據其身份而享有的財產權。
2.如果子女依法承擔了支付贍養費的義務而未能履行,可以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請求法律保護。不履行給付義務情節惡劣,造成孩子身心損害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撫育費用可變更
子女教育要求不斷增加撫育費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行為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企業實際工作生活質量水平的;
2. 生病或上學兒童的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相關法條鏈接: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自己父母可以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教育無論由父或母直接進行撫養,仍是一個父母需要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子女哺乳期,以母親哺乳養育為原則。哺乳后的子女,如果雙方不能就撫養權糾紛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對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教育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沒有任何企業一方可以提出中國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設計要求。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即便離婚父母孩子依舊有血緣關系,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沒有改變的,在發生糾紛時,夫妻兩人可以互相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及時向深圳市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