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她意外發現了前夫婚姻欺騙的證據。這個女人能收回精神賠償嗎?近日,武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姻欺騙精神賠償追討案。深圳離婚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陸與劉原夫妻關系,雙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多次爭吵,導致感情破裂。之后,陸隱瞞了自己的婚姻不忠,并與劉達成了離婚協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劉于2020年4月與陸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規定,以劉無過錯為由,陸需要支付7萬元的經濟援助,已實際履行。
離婚后不久,劉意外得知陸在離婚后短時間內與他人結婚,并生下了一個兒子。根據懷孕和分娩所需的時間周期,陸顯然在婚姻中作弊。經核實,陸在2019年2月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后開始同居,并于2020年2月懷孕。陸還被有關部門訓誡。
劉認為陸的行為違反了婚姻忠誠的義務,憤怒地向武平法院起訴,要求陸書面道歉,并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離婚后主張賠償并無不妥
經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應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履行忠誠義務。陸在婚姻中與他人同居并懷孕。離婚后生一個兒子違反了義務,給劉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應當依法賠償。
鑒于劉在離婚后才知道陸與他人同居并生育,現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不合適的。根據陸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結合雙方離婚協議,陸以劉無過錯為由,對劉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第十條第一款,由陸支付劉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
訴訟期間,劉以陸在答辯中向他道歉為由,放棄要求陸書面道歉,法院允許。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離婚后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拋棄家庭成員;(5)還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也意味著,即使不能證實對方有重婚或同居行為,如果對方有欺騙、通奸、嫖娼、不當溝通等重大過錯行為,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并實現這一目的。
不忠于婚姻是不可容忍的不誠實行為。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陸在婚姻中作弊,與他人同居,導致他懷孕,離婚后生下一個兒子。此舉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嚴重損害了劉的個人感情,也破壞了社會氛圍。這是法律禁止的。作為無過錯方,劉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即使他已經離婚,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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