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關系的封閉性致使家事案件事實和證據具有隱秘性,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滿足家事調查的實際需要,也不利于家事糾紛的妥善化解。在家事審判中引入專門的家事調查員隊伍,對發現案件實體真實、緩解司法壓力、有效化解糾紛有重要作用。下面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跟大家講講家事調查中應重點保護當事人的四種程序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國118家試點法院推行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試點法院探索引入家事調查員制度。兩年試點期間,家事調查員制度在實務中得到推廣和運用。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兩年試點經驗基礎上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就家事調查員的任職條件、職責、調查范圍等作出規范,但未涉及家事調查中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認為,在家事調查中應重點保護當事人的以下四種程序權利:
1.知情權。實踐中,很多法院就啟動家事調查程序沒有設立專門的告知程序,當事人往往在家事調查員登門調查時才得知法院已啟動家事調查,如調查無需當事人在場,當事人甚至無從知曉發生過家事調查。從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的角度出發,啟動家事調查應首先將啟動事項及家事調查員的人選及時通知當事人,且家事法官應向當事人釋明家事調查員的調查事項,即便是無需當事人配合的家事調查,法院亦應保證當事人知悉流程,不可因最終不采納家事調查報告或是不將調查報告出示給當事人就不向當事人告知調查程序。

2.辯論權。實踐中,法院對辯論權的保護集中在對家事調查報告的開示上,對其他相關事項的程序保護則有所欠缺。筆者認為,法官在對家事調查工作作出指示前也應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以明確調查范圍,便于對家事調查員作準確的工作指示。家事調查員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前,也應先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而且,應向雙方當事人出示家事調查報告,并提供陳述意見或辯論的機會,同時應允許法官對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激化家庭矛盾的信息進行技術處理。如當事人對調查報告的內容或調查方法有異議,家事調查員應以出庭或書面回復的方式予以說明。此外,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寫明家事調查查明的事實,公開對調查事實和當事人辯論意見的心證,以確保當事人的辯論對裁判形成有效影響。
3.程序選擇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15條,法官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委托家事調查員從事相關調查工作,但未涉及當事人可否申請啟動家事調查程序。實踐中,試點法院普遍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啟動家事調查,對于當事人能否申請啟動家事調查則很少涉及。筆者認為,有必要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如當事人認為有啟動家事調查的必要,可就有關事項申請法院啟動家事調查,由法官在審查當事人的申請事由后作出是否啟動家事調查的決定。
4.適時審判請求權。家事調查客觀上拉長了案件審理的時間,為提高家事調查的效率,防止審判活動拖延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對家事調查需要設置合理的期限并將該期限計入辦案審限。為此,可賦予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即要求法院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判,防止訴訟拖延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從更深層面考慮,適時審判請求權是基于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旨在保障其實體和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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