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和司法解釋精神,結合江蘇省司法實踐。 制定了《家庭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科)(以下簡稱《指南》)。 該指南涵蓋程序、同居、撫養和撫養以及夫妻財產四個方面。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進行專業分析。

一、程序問題
1、家事糾紛案件如何進行確定不同級別管轄?
江蘇高院:第一審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解決案件(包括企業涉外、涉港澳臺),一般由基層社會人民對于法院進行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相關法律基礎上有一個普遍存在意義的案件,可以通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領導人民法院自行設計決定由其審理或者學生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北京地區:婚姻家庭案件,無論案件對象多,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歷史上最昂貴的離婚案件-昆侖萬維周亞輝離婚案件,涉及數百萬美元財產,目前仍在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
2、涉及房地產的婚姻和家庭糾紛案件是否受房地產的專屬管轄權管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合同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協議糾紛、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分居財產糾紛等。屬于婚姻家庭糾紛。管轄法院按照一般屬地管轄原則確定,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農村地區:對于通過上述分析案件信息是否能夠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存在問題,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但實務中婚約財產安全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按照企業一般具有地域管轄原則就是確定管轄法院,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在家里律師們辦理的案件中既可以按照我們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要求確定法院,也可以選擇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每個法院立案尺度研究不同。
3、離婚案件的原告或上訴人未出席訴訟的,可否按撤回或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但不能表達情感的除外。離婚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因身體疾病、年老體弱、交通不便、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指定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不得因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參加訴訟而視為撤回或者撤回上訴。但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不出庭,案件事實不能確定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北京地區:處理原則與江蘇高院相同。比如涉外離婚案件,如果原告在國外,原告可以不出庭,但必須在當地公證并經當地和中國外交部門授權參加離婚訴訟,通過公證和雙認證程序提交書面離婚意見。

4、對于企業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應當學習如何進行處理?
江蘇高級法院:對于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謹慎處理,最大限度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如果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則應要求被告提供補充的被告地址或其近親屬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向被告近親屬了解被告的下落并做好記錄。 應當加強調查和走訪,必要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的書面文件。 用盡一切送達手段的被告人確實失蹤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17條的規定,以公示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并作出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起訴時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十條的規定,要求原告出庭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明確說明被告人的地址如實提供,有虛假的受罰意愿等。經事后證明確實提供虛假地址的,作為妨害民事訴訟處理。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處理原則與江蘇高院相同。參考意見第五十三條【缺席離婚案件的處理】離婚訴訟中,被告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有關機關出具的另一方下落的書面證明或者能夠確切證明被告下落的其他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走訪調查被告人的下落。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到庭,可以在用盡送達手段后,進行公告,作出缺席判決。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有關家庭糾紛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合同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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