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單位集資房購房指標的本單位職工將購房指標轉讓給非本單位人員的行為,涉及到了購房指標的性質、轉讓的合法性、轉讓協議的效力等多個法律問題。本文深圳律師將從法律原則、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案例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以期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參考。
一、購房指標的性質
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而購房指標,是指在限制購房政策下,規定一定時間內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優先購買房屋的一種指標。購房指標的性質應屬于一種權利,但具體歸屬于哪一種物權,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購房指標的性質需要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因此,購房指標作為一種權利,其歸屬應屬于物權范疇之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訂立協議,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購房指標的轉讓協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限制性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限制性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第六條規定,購房指標不得轉讓、出租和掛靠。因此,購房指標的轉讓應該是不允許的。
三、深圳相關實踐案例
深圳市是全國限購限價政策實行最早、限購門檻最高的城市之一,對于購房指標的轉讓也有一定的實踐經驗。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相關規定,購房指標不得轉讓。具體來說,深圳市購房指標轉讓存在以下情形:
在購買房屋時,購房人不得將購房指標轉讓給他人;
在簽訂合同、辦理房屋登記時,不得以轉讓購房指標的方式進行辦理;
如果購房人已經購買了房屋,但是因個人原因無法滿足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不得將購房指標轉讓給他人。因此,根據深圳市的規定,購房指標的轉讓是不被允許的,購房指標也不能作為交易的標的物。
四、購房指標轉讓協議的效力
購房指標的轉讓是不被允許的,轉讓協議的效力自然也是不存在的。如果依然存在轉讓行為,那么該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因非法目的訂立的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購房指標轉讓協議是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屬于因非法目的訂立的協議,是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的。
五、法律案例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購房指標的稀缺性,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職務之便,或是其他手段,將購房指標轉讓給非本單位人員,以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一旦被發現,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下面是一起深圳市購房指標轉讓案件的法律實踐:
深圳市某公司職工張某在購買房屋時,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購房指標轉讓給非本單位人員,以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張某的行為違反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相關規定,是非法的。
后來,張某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在這個案件中,法律機關對購房指標轉讓行為進行了打擊,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六、結論
購房指標的轉讓是一項敏感的法律問題,因此,在購房過程中,我們應該加強對購房指標的認識,不要輕信購房指標轉讓的承諾,以免受到損失。同時,法律機關也應該加強對購房指標轉讓行為的打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總體來說,購房指標的轉讓是不被允許的,轉讓協議的效力自然也是不存在的。購房指標的性質屬于一種權利,但具體歸屬于哪一種物權,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購房指標轉讓協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如果購房指標轉讓協議是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屬于因非法目的訂立的協議,是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的。最后,深圳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購房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要輕信購房指標轉讓的承諾,以免陷入法律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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