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深圳律師咨詢網一起看看下面這起案例。
一、基本案情
陳某系某小區的業主,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
2011年2月12日19時,陳某發現自己家中被盜,向派出所報警,稱被盜現金5萬余元及各種物品,共計約10萬元。公安機關對此立案處理,并對現場進行了勘驗,發現此次盜竊是在門鎖完好的情況下發生的。
在雙方的物業服務協議第二條第七款約定:“保安:外來人員進出小區有登記,出入有序”,在本案所涉事件發生時,物業公司未能對進入車輛和人員進行登記管理。此后,本案一直未偵破。陳某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12萬元。
物業公司答辯稱:物業公司在陳某家中失竊這一事件中,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公司并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賠。
二、律師觀點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陳某被盜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第三人的行為,盜竊者采取一定手段正常、安靜地進入陳某的房間實施盜竊,因此物業公司也不大可能對此及時察覺和防范。從防范案件的發生的角度來講,物業公司是沒有過錯的。但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未對進出車輛和人員進行登記,不能對公安機關的偵破提供線索,對案件的偵破并追回陳某的損失的角度來講,物業公司存在一定過錯,與陳某的損失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此,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對進出車輛、人員進行登記,是法院判令其承擔20%賠償責任的主要原因。
律師提醒,如果業主失竊主要是因為物業公司違反服務合同約定,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的,一般賠償業主30%損失;如果物業公司承擔次要過錯,則賠償業主損失的20%左右;如物業公司僅存在一般過錯,則賠償業主損失的10%左右。在具體案件中,法官還會結合物業管理公司的過錯程度、業主所交物業管理費的多少以及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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