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房產律師注意到一則拆遷消息,安徽省淮北市某縣一位60歲邵姓老人唯一的老宅被強制拆除。年過半百的老人本應頤養天年,唯一的住所卻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這個認定合理嗎?老人又該如何維權?深圳房產律師今天帶大家一起解讀這個案件。
一、二十年老宅如何轉眼間成違章建筑
1996年,邵某準備在村里建房自住。邵某在獲得村委會批準后將村里一處廢棄坑塘填平,蓋起四間房屋。斗轉星移,邵某在這四間房屋中生活了二十多年,2018年村委會的一則通知打破了邵某平靜的生活。原來,村委會打算建設村部,將地點選在邵某的房屋附近,并且承諾給予十萬元的經濟補償。邵某出于種種考慮拒絕了村委會的提議。沒過多久,鎮政府告知邵某他的房子屬于違章建筑,并且下達了違法建設停工拆除通知書。
二、依法強制拆除,依的是什么法
從邵某收到的這份《違法建設停工拆除通知書》中,我們最先注意到“限二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的這句指令,在當時的情境中,我們可以預想一位不懂法律的六旬老人在看到這句指令后的恐慌心理。通知書中明確提到:邵某的平房違反【城鄉規劃法】第41條且有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等情形,該房屋屬于違法建筑應限期拆除。可見,該則通知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41條,該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那么在該案件中,【城鄉規劃法】第41條的適用真的正確嗎?
三、安置房屋被轉賣,老人無家可居
據邵某描述,鎮政府在通知書下達后的第三日強行推倒了房屋,且將老人屋內尚未搬離的物品全部扔出。鎮政府與村委將邵某安置在附近的變電所破舊房屋。但是沒過多久,村委書記通知邵某變電所安置房屋不能居住,原因是住的地方已經賣給別人。至此之后,邵某再無可以長久居住的房屋。多年來,邵某多次找到相關工作人員尋求解決辦法,他的房屋被拆除后,原來建房的土地轉賣給了別人。邵某認為鎮政府和村委會的行為名為拆除違建,實為賣地獲利!
四、找一找拆遷方的那些違法行為
根據邵某敘述的情況,京平律師發現在該起拆遷案件中拆遷方存在多處違法行為,損害了邵某的合法利益。
首先,本案法律適用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開始實施,而邵某的房屋是在1996年建蓋完成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08年前建造的房屋,不能輕易地認定為違建,適用【城鄉規劃法】第41條將邵某房屋強拆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由此可見,即使是違章建筑,土地管理法也至少給了被拆遷人15日的期限。
再次,本案中沒有書面催告即強制拆除房屋。書面的催告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必備前置程序。然而在該案中,在兩日的拆除期限屆滿后,第三日房屋就被強拆,完全不存在催告的時間和行為,屬于典型的“以拆違代拆遷“。
最后,深圳房產律師大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不要慌,“以拆違代拆遷”的模式是征地拆遷中最常見但不一定合法的方式。遇到問題,及時咨詢律師幫忙判斷拆違行為是否合法,我們會隨時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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