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并且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產和共同經營的行為。同時,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內頻繁轉賬給另一方,無法就轉款原因和款項性質作出合理解釋的,此類情況下,應認定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深圳法律咨詢網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法律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夫妻應當平等相待,共同管理家庭,共同承擔家庭債務。婚姻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也得到了司法實踐的認可。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的行為應當以誠信為原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產和共同經營的行為,但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且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內頻繁轉賬給另一方,無法就轉款原因和款項性質作出合理解釋,這種行為可能存在欺詐等不當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深圳市實踐案例
深圳市某公司的股東李某和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王某并未簽署擔保協議。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利率為年利率6%。在貸款期間,李某將一部分貸款用于購置房產和股權,并通過非正常手段將一部分款項轉入王某名下的賬戶。
后來,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銀行要求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王某認為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債,且在貸款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產和轉賬給她的行為,這些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她不應該獨自承擔責任。
此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且在貸款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產和轉賬給對方的行為,這些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判決李某和王某連帶承擔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1200萬元。
三、建議
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個人債務的情況,建議婚姻雙方應當共同還款。如果其中一方在離婚前頻繁向另一方轉賬,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此外,在夫妻共同負債時,建議雙方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欺詐等不當行為,應當向法院申請撤銷不當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及相關案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3.深圳市離婚案例
2020年深圳市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且在貸款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產和轉賬給對方的行為,法院認定這些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5.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粵09-01民初575號
該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離婚后債權人要求該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債務。法院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債,其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粵09民初632號
該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離婚后債權人要求該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債務。法院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債,其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總而言之,深圳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情況,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此過程中,建議婚姻雙方應當合作,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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