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會面臨結婚于勞動的問題,那么遇到在婚姻不美滿想離婚的時候,我們該如何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勞動過程中自身受到傷害后,我們該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一、近日,江西省金縣人民法院就原告劉某訴被告胡、胡、吳某夫妻財產糾紛案作出判決。 有限被告胡、胡、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共同向原告劉返還了2.64萬元的彩禮。
法院審判后認定: 2014年下半年,原告與被告胡介紹認識,很快建立了戀愛關系。他們從2015年1月開始同居。2015年2月,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向被告吳某支付了6.8萬元彩禮。2016年10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吳某支付了2萬元彩禮。2018年8月,原告與被告胡某同居期間,由于性格不同和家庭瑣事爭吵,雙方分居。2019年4月,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還108億元聘禮。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以婚姻索取財物,雙方未能辦理結婚證。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8.8萬元,應予支持。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的事實,法院認為應少返還一點彩禮,數額為彩禮的30%即26400元較為合適,故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二、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對于法院已經審結一起糾紛案。原告陳某砍樹不慎就會受傷致殘,因賠償相關事宜相互協商未果,原告將吊車車主周某、吊車司機賴某、工程項目承包方李某、發包方某公路管理分局和某保險企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60萬余元。
法院裁定,被告某路局管理和保護的樹木需要砍伐,并告知被告。 李肇星隨后聯系起重機進行起重作業,并邀請原告陳某等人砍倒樹木。 2017年10月1日上午,被告賴某駕駛被告周某公司的吊車將被砍斷的樹木吊運放置在路邊,原告陳某負責將被抬得樹木鋸成小段。 在上述操作中,原告被突然移動的樹木帶入起重機底部,其左腿被起重機底部鋼板與樹木之間擠壓,造成人員受傷。 原告在受傷后53天內被送往醫院,經過對人體傷害致殘程度的最終評估7個致殘程度。 由于未能就賠償事宜進行談判,原訟法庭告知。
初審法院認定原告因吊車司機操作不當而受傷,因此吊車司機是被告賴作為直接侵權人。被勞動者受雇于被告人周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當被勞動者接受,即周某承擔侵權責任。
經審理查明,周某與李某符合合同關系的法律特征,李某作為定做人,未向承辦人明確說明定作事項,導致工作人員對作業安全重視不夠。因此,法院認定本案存在過錯,何某應對本次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公路分局作為道路管護部門和樹木砍伐工程的發包人,未將工程發包給熟悉樹木砍伐作業并配備相應設備設施的組織或單位,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對本案事故也存在指導選擇不當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林木采伐二十年,應當知道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能力分析問題具體了解案情,法院可以酌情進行確定一個被告周某承擔安全事故70%的責任,被告李某承擔風險事故10%的責任,被告某公路分局承擔交通事故10%的責任,原告陳某自行選擇承擔10%的責任。因車主周某在被告某保險企業公司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其應承擔的責任主體部分,由被告某保險有限公司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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