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一家醫療設備公司與馬簽訂了勞動合同。醫療設備公司聘請馬擔任黑龍江省經理,代理該公司在黑龍江省的銷售業務。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還就勞動報酬、工作職責等事項達成了協議。由于醫療設備公司需要擴大市場銷售業務,馬向公司申請中介服務費,并出具了一張借據。借據規定:今天馬借公司現金20萬元,還款期在6個月內。
醫療設備公司當天通過銀行轉賬向馬借了20萬元。錢到期后,馬沒有還款。醫療設備公司認為上述款項是馬某人的貸款,并要求其歸還,而馬某則認為該款項是借款的中介服務費,已作為中介服務費支付給外人。雙方向法院提起爭議。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及20萬元的性質。根據原被告提交的借據、勞動合同、績效考核表、電話錄音等證據分析,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馬是醫療設備公司黑龍江區銷售經理;從醫療設備公司提供的銀行轉賬和財務憑證中注明,爭議款項為20萬元,發生在馬任職期間;馬根據中介協議向外人支付上述借款,但未辦理公司財務報銷抵銷手
續。
可以證明,上述爭議的資金是貸款,而不是貸款,是馬支付的中介服務費,以履行公司的市場擴張業務。綜上所述,法院裁定駁回了醫療設備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深圳經濟糾紛律師分析
員工向公司借款不屬于私人借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貸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貸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是單位的內部財務行為,是工作人員向單位財 務部門提前支付一定金額的行為,辦理單位事務后報銷。借款屬于單位內部事務,基于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管理和管理,以及服務與服務之間的關系。因此,員工向公司發放借據,公司財務轉賬的行為性質應根據實際目的和用途確定。處理公司事務的行為應定性為內部借款關系,從屬于勞動關系。深圳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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